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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鞍山微笑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6/10/12 4.1k 阅读 479 点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马市监处罚〔2026〕560号

马鞍山微笑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马鞍山微笑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91340503MA8PF9CQX9

谢慧慧

当事人为医疗机构,诊所备案凭证编号为PDY94393134050317D2152。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日、2026年4月25日、7月12日、7月14日发布在其小红书(430771430)账号的相关内容,2025年11月2日发布内容仅为科普宣传,未见广告内容。2026年4月25日发布内容含有“马鞍山牙齿矫正,微笑口腔”字样,7月12日及7月14日发布内容含有“牙齿矫正就选微笑口腔”字样及治疗前后对比图,根据《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第八条第(二)项:“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二)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的规定,上述内容认定为医疗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给厦门拌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拌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内容排版后上传至当事人小红书账号,当事人为该广告的广告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推广服务费发票,认定本案的广告制作费用为200元。

经查询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于2026年5月29日因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行政处罚。文书号为马市监处罚〔2026〕260号。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开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