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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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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59号 |
博望区元沦水产品销售店(经营者:黄老妹)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博望区元沦水产品销售店 |
92340506MA8NQ7ME8X |
黄老妹 |
当事人陈述购入电子计价秤后未申请强制检定无相关检定报告,并将其用于所销售水产品的称重计价,进行贸易结算。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10月26日)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2016》“7.7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的规定,案涉电子计价秤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且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故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计价秤,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博望区元沦水产品销售店(经营者:黄老妹)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6/10/12 1.8w 阅读 54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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