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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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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55号 |
马鞍山市万创轴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 |
马鞍山市万创轴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91340500MA2RF31D8P |
张清笑 |
涉案轴承外包装及实物上分别印制有“”、“”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上述涉案轴承经商标持有人SKF公司授权单位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辨认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同时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书》。上述涉案轴承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应认定为同一种商品。上述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字母、图案构成及排列顺序均相同,应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综上,执法人员认定上述涉案轴承系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轴承的进货票据、进货合同等合法来源凭证,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轴承的进销货记录,根据当事人店内张贴的涉案轴承销售价格表和现场查货的涉案轴承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5179.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963套SKF轴承(具体型号及数量详见财物清单:强制〔2026〕56号);2.罚款3万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鞍山市万创轴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
2026/10/12 1.4w 阅读 35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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