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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访事项类别 |
信访诉求 |
法定途径 |
负责处理职能部门 |
法定依据 |
法定时限 要求 |
工作流程 |
告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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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息公开类 |
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或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 |
咨询 |
办案部门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时限。 |
到办案部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 |
口头或书面向办案部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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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诉求决类-案件查处 |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报案后未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受案 |
报案、控告、举报 |
办案部门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
向办案部门提出,办案部门依法审查决定。 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
口头或书面向办案部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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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诉求决类-案件查处 |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报案后未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
报案、控告、举报 |
办案部门 |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179条 |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送达;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可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申请复议;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还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
口头或书面向办案部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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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诉求决类-申诉 |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驳回申请回避决定、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信访人依法提出复议、复核 |
复议、 复核 |
法制部门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
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3个工作日、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书面或口头向刑事复议机构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核。分情况按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 |
口头或书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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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诉求决类-申诉 |
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议 |
复议或诉讼 |
法制部门、办案部门 |
《行政复议法》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44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6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6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 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口头或书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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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诉求决类-申诉 |
对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议 |
复议或诉讼 |
法制部门、办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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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诉求决类-申诉 |
对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议 |
复议或诉讼 |
法制部门、办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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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诉求决类-申诉 |
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户口、护照、身份证等事项不服 |
复议 或诉讼 |
法制部门、办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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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诉求决类-申诉 |
对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核 |
复核 |
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5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内,作出复核决定 |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书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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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诉求决类-申诉 |
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核 |
复核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53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自受理之日起30内作出复核决定 |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口头或书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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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诉求决类-申诉 |
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 |
诉讼 |
申请鉴定 |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244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245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246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
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
口头或书面提出。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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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揭发控告类 |
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 |
诉讼 |
法制、纪委、督察 |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十四)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向公安机关申诉。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
口头或书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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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揭发控告类 |
对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信访人要求取得国家赔偿 |
诉讼 |
法制部门、办案部门 |
《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5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 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口头或书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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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揭发控告类 |
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作风问题 |
投诉 |
纪委、 督察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人民警察督察条令》第4条、第9条。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 |
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反映。 |
口头或书面提出 |
政策政策文件
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马鞍山市公安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2016/05/11 1.8w 阅读 27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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