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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1/12 6.8k 阅读 386 点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1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马鞍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市、区(开发园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开发园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国控站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发布。其中,花山区考核湖东路四小站点,雨山区考核马钢大学生公寓站点,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园区)考核华骐环保站点,慈湖高新区考核金瑞中学站点。

第五条对各区、开发园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区、开发园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3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数×目标修正系数。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30万元/(微克/立方米)为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季度系数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目标修正系数根据各区、开发园区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完成季度目标的区域系数取1。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区域,若当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系数取0.5;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系数取0.2;PM2.5不降反升的,向市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1。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区域,在年底清算下达全年奖补资金时再乘以0.9或对上缴资金乘以1.1。

第七条各有关区、开发园区向市级上缴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域。

第八条各区、开发园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及网格化监管考核奖励。

第九条各区、开发园区应当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条按季度公布各区、开发园区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