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马政办〔202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部门: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马政办〔2018〕45号)同时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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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内容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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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类 |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4、县属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含施工内容的工程总承包等项目),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进市交易平台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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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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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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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类 |
1、货物类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30万元的(凡纳入徽采商城采购范围的项目,按《关于修订〈市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徽采商城网上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马公管〔2019〕20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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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类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30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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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类 |
单项采购预算满60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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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类 |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 |
全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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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包括仓储用地使用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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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矿权有偿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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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用地使用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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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类 |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 |
全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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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集体)企业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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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集体)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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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重大资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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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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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的车辆转让、小型客车特殊号牌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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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涉及国有(集体)权属的其他有偿使用的交易品种和相关公共资源衍生权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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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类 |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全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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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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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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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 |
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马政〔2013〕110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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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交易类 |
1、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全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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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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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含公益)事业资源配置类 |
1、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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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承包;城市道路停车点、经营点、经营性清扫保洁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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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资源和公共设施冠名权;户外广告、公路两侧广告经营权经营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水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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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市场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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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类 |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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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包括高速公路、自来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回收、生活垃圾处理、旅游景点、文化产业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专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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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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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特许经营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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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
注:1.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属地原则进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规章文件规定可以不进场的项目除外。
3.本目录所依据文件若有修订,以修订后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