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局(社会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马政〔2012〕43号),做好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2012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困难企业(已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下同)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五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6个月,到期仍需缓缴的,经上述部门审核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缓缴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定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
二、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2012年内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参保企业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分别降至6.2%、1.4%、0.56%,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30%,其中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仍按项目参保有关规定执行。马钢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分别按6.2%、1.4%、1.4%、0.3%执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及改制企业内退、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维持现行缴费费率不变。
三、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2011年度月人均工资低于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经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2012年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2011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900元。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上、下限规定。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012年内,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对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资金总额按201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安排。申请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已经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人数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补贴标准按当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即每人每月468元。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市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用于抵缴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已按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此项补贴。
五、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我市就业
2012年内,对我市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通过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我市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在我市实际就业人数,按照人均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六、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
2012年内,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技能性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七、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012年内,已按国家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与新录用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300元。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分别给予每人500、1000、2000、3000元补贴。补贴程序和办法按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财社〔2011〕591号文件执行。中央、省属企业向市人社局申请培训补贴,其他企业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已按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此项补贴。
为方便企业申报,在市人社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二楼设立专门窗口,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兑现落实有关政策(联系电话:2354169)。以上政策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暂定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县人社、财政、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县实际,6月底前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其中四项保险费费率降幅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