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4/07/31 1.9w 阅读 286 点赞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9日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工伤认定工作,保护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开展建立行政权力规范运行预警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人社党组〔2010〕29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工伤保险科是我局实施工伤认定的受理机构。

第三条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二)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查,拟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三)负责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负责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查;

(五)制作工伤认定审批文书,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

(六)负责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七)负责工伤认定档案整理和报表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受理机构应对职责范围内工伤认定事项制定相应的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为方便申请人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受理机构设立AB岗制度。A岗人员为受理工伤认定的具体办理人员,在A岗人员不在的情况下,由B岗人员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受理机构具体办理人员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形式审查负责。

受理机构负责人应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质量。

第七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应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受理机构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受理机构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受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制作《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受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流程办结 ,并逐步缩短办结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第十二条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核查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构应在完成初审后,告知申请人去现场调查、核查的时间、人员和内容。

受理机构应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查,并做好现场调查、核查记录。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调查、核查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受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认定的复核,并根据承办人员初审意见、调查或核查记录等,提出复核意见,呈报局领导或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分管局长审查批准。

因工死亡或视同工亡、以及不予认定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分管局长审查后,呈报局长批准。

情形较为复杂,且一方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缠访闹访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组织工伤认定疑难案例分析会研究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受理机构应根据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和分管局长的决定,负责制作工伤认定结论文书 ,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受理机构应根据“一事一档”原则,做好工伤认定材料的归档工作。

受理机构应按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工伤认定档案材料,按规定及时移送局档案室归档 ,以保证档案材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受理机构应定期对办理的工伤认定进行汇总, 将相关报表交局政策法规科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决定须使用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使用印章前必须认真核实相关手续,符合规定,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第十九条局工伤认定专用章由局工伤保险科确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局工伤保险科应建立相应保管制度,防止印章滥用或丢失。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公众的举报和投诉,确保廉洁高效、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不得随意拒绝申请人的申报,不得违背时限 ,不得违反程序 ,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如发生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局政策法规科每年对受理机构的工伤认定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督促改正。

第二十三条局监察室负责对工伤认定工作行使监察职权,监督检查与工伤认定有关的廉政工作。对未能按照程序规定实施工伤认定,导致办理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涂县、和县、含山县工伤认定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