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财政局:
现将2014年市人社系统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民医疗保险制度、就业促进工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4项民生工程的实施办法和目标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4年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2.2014年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3.2014年马鞍山市就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
4.2014年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5.2014年全市人社系统四项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2014年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为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健全多次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精神和我市《关于建立大病补充医疗补助基金的通知》(马劳社秘〔2008〕66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稳步推进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即大病补充医疗补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拓展,重点是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宜。
2.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管指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
3.坚持统筹协调。大病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协同发展,共同构筑“保基本、守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4.坚持协调推进。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个人不另行缴费。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左右,以后可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支付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作为保障对象。
(二)补助范围:将门诊规定病种、住院起付线及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异地就医个人先支付10%的医疗费用、部分付费医疗项目(药品)应由个人先支付的费用、超支付标准1倍以内的床位费、超过门诊规定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和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当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40%—6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上不封顶。
四、承办方式
大病保险由市、县经办机构自主管理和经办。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政策衔接。逐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做好大病保险同基本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等多层次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二)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实施过程要加强同当地发改、民政、保险业监管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将好事办好。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大病保险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将这项惠民利民的政策组织实施好。
附件2
2014年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14〕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总人数达101.18万,当年参续保率达85%以上,力争90% ,当年参续保率=(当年新增参保缴费人数+当年续保缴费人数+当年领取待遇人数)÷目标任务数(含当年领取待遇人数)×100%,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市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l5个档次;当涂县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l2个档次;含山县、和县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市区另外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每人每月65元;当涂县另外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每人每月25元;含山、和县另外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每人每月5元。各县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县财政承担。
(2)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市区按照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当涂县对缴费100元的,给予30元补贴,缴费100元以上的,给予缴费额的20%补贴;和县、含山的补贴标准是:缴费100-300元的补贴10元,缴费400-700元的补贴20元,700元以上的补贴3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的部分由各县财政承担。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市区另补助每人每月65元;当涂县另补助每人每月25元;含山、和县另补助每人每月5元。各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各县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二)强化经办管理能力建设。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需求,加强基础平台建设,规范整理业务档案,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注重调整充实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依据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和落实规范的操作规程,形成统一的工作标准,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积极探索创新,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经办服务中的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个人账户做实。加强领取待遇人员资格核查比对工作,防止重复领取、套取资金等现象发生。科学合理的编制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人社部门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今年的总体目标任务相比去年有所增加,但年终考核的重点是当年参续保率达到85%以上、力争90%的指标。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合理分解下达到乡(镇),不得层层加码。
(三)协调配合推进。各县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衔接、资源共享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在总结借鉴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广泛深入宣传,发挥基层干部、相关社会组织人员和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深入社区,解疑释惑,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把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做到家喻户晓。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建立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使用情况。
附件3
2014年马鞍山市就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
为做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14]17号)要求和省《就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就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1.8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以上。
(二)通过购买服务,安置2800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开发197个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提供96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用于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6个月的就业实践锻炼,见习期间给予不低于1000元/月的补贴。
二、实施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培训对象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
培训工种和培训课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确定。
2.培训机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实行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相结合,市场配置培训资源与政府有效调控相结合,公共培训服务与社会培训服务相结合,免费培训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培训格局,以满足城乡劳动者多样化培训需求和企业岗位用工需求。
3.补贴办法。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企业的办法。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对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实施技能培训的,可按培训合格情况申请人均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不低于500元)。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培训补贴经办窗口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培训成本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助。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
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2.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按照“守住底线”的基本要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坚持合理开发、保障重点的原则,坚持实际需要与资金保障能力和援助对象具体情况相结合,逐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重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基层、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实现开发、投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正常增长机制。
3.补贴办法。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补贴标准根据省即将下发的文件精神研究确定,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同时,市县按照规定,对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予以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除外)。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
1.招聘对象。我省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期满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择优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人员待遇。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年人均18000元确定,并随本地人均工资水平增长而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在基层特定岗位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4.补贴办法。特定岗位人员补贴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人单位为特定岗位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各市、县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1.就业见习对象和时间。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见习期间为6个月。
2.见习对接。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3.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县财政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基地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将就业促进工程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评价体系重要内容,对每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县区,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抓好落实。建立就业促进工程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格监督检查。使用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和就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严禁挪用、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就业工作,引导企业转变用人观念,努力消除就业歧视,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积极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使广大群众树立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的理念,使人民真正地认识到,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也是人民群众自身奋斗的目标。
附件4
2014年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14〕17号)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我市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参保率达到96%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大病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规定病种、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主要覆盖以下各类人群(统称居民):
1.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城镇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各类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4.本地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新生儿);
5.纳入居民医保城乡统筹范围的农村居民;
6.按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
(三)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原则上我市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家属个人的缴费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2.财政补助。2014年,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0元;省财政对市补助70元,对县补助105元;市、区财政配套70元,按1:1分担;县级财政配套35元。
3.特殊群体补助。落实财政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五保、孤老和孤儿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另外补助的政策。
4.拨付审核。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市县区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按照自愿的原则,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到市、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的幼儿),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按年缴费。每年9-11月为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时间。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229号)执行。
(五)待遇保障。
1.明确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确保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其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兜底报销)比例不低于35%,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医疗保障待遇重点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以下一、二级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倾斜,对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进一步拉大各层级医疗机构间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差距,着力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3.完善大病保险。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文件要求,对已实施的居民补充保险政策进行研究完善,通过政府招标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参保大学生除按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外,还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
4.完善门诊统筹。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重点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保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一般诊疗费。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逐步探索完善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5.完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完善筹资水平、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和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折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
6.合理控制结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合理控制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余。
三、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各高校的大学生普通门诊资金和省级调剂金管理,按照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教办〔200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各项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健全完善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切实推进内控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既要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充分发挥基金使用绩效。
(二)经办管理服务。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人群的范围、数量和实际工作量的增加,通过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充实和加强经办队伍。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统一由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一步健全完善经办规程,简便参保、缴费、就医、报销工作程序。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城镇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和软硬件的改造升级,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信息化促进医疗保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定点医师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定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付费方式改革。进一步健全基金预算制度,总结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经验,按照医保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则,积极推行和完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医保付费方式,完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预付总额分配方案,根据住院费用付费管理考核意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强化对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大局观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做好督查指导,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二)强化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月度数据等报送工作,加强信息上报工作,进一步畅通市、县(区)间的情况和信息交流渠道。出台的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文件,均应在事前和事后及时上报省厅审核、备案。
(三)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强化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宣传,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横幅标语等宣传的同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典型案例及实施成效等,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提高宣传的有效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