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289/202301-00018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发布日期: | 2014-12-31 |
| 发文字号: | 马人社〔2014〕5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工伤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54136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
马人社〔2014〕56号
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为规范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管理,保障工伤职工权利,我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对我市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修订,现将《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管理,保障工伤职工权利,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47号令)、《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马政〔2014〕45号)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5至6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7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提交的待遇审核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五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护理费自作出结论的当月支付。
第六条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再次鉴定时间的次月。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新的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发。
第七条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八条1至4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首月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收到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及时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
工伤职工定期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进行待遇享受资格认证。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给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日起执行,原《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暂行)办法》(马劳社〔2004〕61号)自文件下发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