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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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11/22 1.1w 阅读 103 点赞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局:

为认真落实《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马鞍山市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护公路桥梁安全,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查证属实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和治超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

第三条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负责市区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工作;各县区治超办负责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以及治超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所需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六条市治超办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核、查处和查询受理等工作。市级公开举报电话:2484330、12328,通信地址:马鞍山市慈湖河路1000号(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也应按要求设立专门的受理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电话值班人员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并将举报内容及时上报举报受理办公室,由举报受理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查处,查处人员应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举报受理办公室。

第八条举报途径包括来电、来访、信函等方式。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并经核查证据确凿、情况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

(二)货运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擅自载运超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行驶的,或者车辆型号和运输的物品与通行证标注内容不符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超限运输通行证的;

(三)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及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

(四)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五)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以及拼装或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治超执法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举报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信息需明确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车牌号码、货运企业、货源单位、车辆改装企业、治超执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资料;

(二)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举报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

(二)进行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当事人先于举报人终止了尚未被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

(三)相关管理单位先于举报人发现并查处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受理的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依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视其违法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查处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下(含50%)、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2、查处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下-100%之间(含100%)、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励举报人800元;

3、查处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以上、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4、查处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75吨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奖励举报人300元。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奖励举报人400元。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市(县、区)治超办应在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卡号,奖金由举报奖励部门通过银行汇至指定银行卡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治超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监督管理制度,统一制作举报奖励格式文本,明确专人管理举报奖励资料的立卷归档,应做到一案一档。立卷归档的举报奖励资料包括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及详细情况、举报信息批转函件、案件查处结果、奖金发放记录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县、区)治超办定期将举报事项、查处结果、奖金发放等信息内容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虚报、谎报达三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案件事实或者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市治超办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举报受理奖励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