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5日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警醒、诫勉谈话。
第四条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市港航(海事)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局、马鞍山海事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其他约谈由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未落实国家、部省或市厅及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
(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局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局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局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各行业机构进行的约谈,报行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相关约谈资料报送至局安委办备案。
第七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诉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部省或市厅及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应陈诉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账督办的安全隐患仍未按期消除的,应陈诉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诉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诉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九条被约谈方为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的,市级行业机构分负责人、相关县(区)行业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不同地区发生同一类型事故,或存在同一类型问题,符合被约谈条件时,可以一并进行约谈。
第十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
第十一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二条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三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存在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导致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系统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附件1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马交运安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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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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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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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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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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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单位:(盖章) 年月日 |
约谈单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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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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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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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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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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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参加人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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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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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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