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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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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81号 |
马鞍山市集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店销售未经过CCC认证的移动电源案 |
马鞍山市集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店 |
913405************ |
黄淑云 |
2026年9月4日,当事人门店货架上有1件在售的“10000mAh移动电源(型号:ZE-X33)”,该移动电源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无CCC认证标识。 根据当事人现场电脑系统显示的采购收货单,当事人总公司以55元/个的价格购进了5个“10000mAh移动电源(型号:ZE-X33)”,当事人陈述总公司分配给了5家门店,当事人门店的1个至今未售出,其余4个移动电源已于2024年11月6日作退货处置。根据当事人店内收银系统显示销售价格为128元/个,故本案货值金额128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鞍山市集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店销售未经过CCC认证的移动电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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