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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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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84号 |
西普尔(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雅迪电动车充电器案 |
西普尔(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500MA8QC7YE0W |
唐正连 |
当事人生产的雅迪电动车充电器(规格型号:DZQS4830-01-YD)于2026年4月27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并经广州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不符合GB 42296-2022标准,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854.4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西普尔(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雅迪电动车充电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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