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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鞍山市花山区子博烟酒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10/28 城事通编辑部 3.4k 阅读 126 点赞 查看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马市监处罚〔2026〕586号

马鞍山市花山区子博烟酒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马鞍山市花山区子博烟酒超市

92340503MA2T0EJ14M

夏丁

我局收到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夏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9月6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的警察在当事人租赁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矿山新村中转楼206号)仓库发现了5年口子窖柒箱(一箱4瓶,40.8%vol每瓶400ml)、6年口子窖贰箱(一箱4瓶,41%vol每瓶450ml)、口子窖小池窖贰箱(一箱4瓶,41%vol每瓶500ml)、10年口子窖壹箱(一箱4瓶,41%vol每瓶500ml)、5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24瓶(40.6%vol每瓶425ml)、8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20瓶(42%vol每瓶425ml)、16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18瓶(50%vol每瓶500ml)、20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6瓶(52%vol每瓶500ml),经商标权利人初步辨认上述商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商品进行查扣。

“口子窖”和“口子”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2013年03月0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第3007166号)、(第126348号),有效期分别续展至2032年11月27日和2033年2月28日,该标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年份原浆”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2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注册证(第22867480号),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该标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口子窖”、“口子”和“年份原浆”标识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报告无异议。当事人自述从2023年8、9月份开始在一男子处购进假酒,共购进5次,大约30箱白酒,2024年9月6日从那一男子处所购白酒除部分销售外其余均被公安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男子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上述白酒均是现金交易,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转账记录。根据当事人销售价格,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20580元。当事人自述销售过上述口子窖系列白酒,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售白酒系商标侵权白酒,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1000元;

2、没收5年口子窖28瓶(40.8%vol每瓶400ml)、6年口子窖8瓶(41%vol每瓶450ml)、口子窖小池窖8瓶(41%vol每瓶500ml)、10年口子窖4瓶(41%vol每瓶500ml)、5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24瓶(40.6%vol每瓶425ml)、8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20瓶(42%vol每瓶425ml)、16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18瓶(50%vol每瓶500ml)、20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6瓶(52%vol每瓶500ml)。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开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