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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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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91号 |
马鞍山市花山区大自然烟酒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马鞍山市花山区大自然烟酒超市 |
92340503MA2RGNDG9B |
彭自然 |
当事人用于经营的4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425ml,40.6%vol)、33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425ml,42%vol)、9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500ml,42%vol)、10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500ml,42%vol)、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500ml,50%vol)均属于侵犯“古井贡酒”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9瓶五年口子窖(400ml,40.8%vol)、23瓶六年口子窖(450ml,41%vol)、11瓶十年口子窖(500ml,41%vol)均属于侵犯“口子窖”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违法经营额29386元。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425ml,40.6%vol)、33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425ml,42%vol)、9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500ml,42%vol)、10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500ml,42%vol)、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500ml,50%vol)、19瓶五年口子窖(400ml,40.8%vol)、23瓶六年口子窖(450ml,41%vol)、11瓶十年口子窖(500ml,41%vol);2.罚款3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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