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分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厅《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现就在我市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建设工作,市局成立“三项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宣传科、财务科、后装科、治安支队、法制科、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治安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事项由治安支队户政科负责。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等工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便民利民的需求,着力提升居民身份证管理服务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一)2015年12月28日前,各县、分局须按省厅下发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登记表》及窗口标识式样(见附件),统一制作窗口标识牌、印制登记表,并发放(安装)到位。
(二)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户籍派出所(户办大厅)增设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受理群众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居民身份证业务。
四、制度建设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持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申报挂失,同时可以办理异地补领手续(没有开展异地办证的,应回户籍地办理补领手续)。
2.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受理派出所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无误,应当场受理。申请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条件允许,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3.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公安机关应当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4.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
1.各派出所须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2.公安机关对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实,丢证人确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补领新证手续的,应当向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
(三)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制度。安徽省内异地办证按照《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55号)要求予以实施。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按照《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安机关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马公秘〔2015〕131号)要求予以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组织有力。建立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是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决策部署,推出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惠民的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作配合。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建设是一项全新的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二)强化业务培训,优化服务功能。各级治安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户籍内勤民警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准确把握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熟悉工作流程,耐心解答群众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要对挂失、领取申请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等证件认真审核,严防发生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案事件。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安形象。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公安微博等平台,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的工作流程、所需手续、注意事项等,提高群众知晓率,提升公安形象。
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市局治安支队户政科。
联系人:吴世文;联系电话:2422140。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