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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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16 1.4w 阅读 247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单位,各保安从业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6日

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招标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保安服务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进行保安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保安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从业行为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保安服务预算进行审核。

第四条保安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保安服务招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招标人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保安服务企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保安服务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六条采购单位在编制预算时,人力保安的成本预算应当包括人员工资、五险等法律规定保安服务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各项费用总和。

采用招标方式的保安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要素包括:

(一)项目服务方案,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

(二)保安服务标准承诺及保障措施;

(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公司实力,团队介绍及历史业绩;

(五)投标人诚信档案;

(六)管理人员及保安员资格、职业等级;

(七)资信等级及表彰奖励;

(八)财务状况;

(九)保安服务价格及报价的合理性等内容。

第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有关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三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保安服务方面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在省、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的任何相关情况,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对投标书进行审阅和评定的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一)人力保安服务费投标报价低于我市最低人员工资标准的(包括基本工资、五险等法律规定保安服务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各项费用总和);

(二)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的。

第二十条 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3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综合得分高低顺序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一般综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依法确定中标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或网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保安服务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中标人到项目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件、法人资格证明

(三)保安服务服务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保安员花名册及保安员资格、职业等级证明文件;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各项预案制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对中标人提供的保安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中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履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保安服务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