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商业综合体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马政办秘〔201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商业综合体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马鞍山市商业综合体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商业综合体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统称《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市区(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慈湖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蒲港新区)规划区内地表以下开发的商业综合体工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含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商业服务业设施按照住建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标准认定),包括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建设(以下统称结建)的地下空间和单独开发建设(以下统称单建)的地下空间部分。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个建筑主体结合地面上建筑一并设计开发建设的地表下空间部分。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包括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净高度大于2.2米(含)的可以一并设立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
二、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与地表建筑一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结建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为宗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垂直投影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地下空间规划许可时,应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占地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竖向分层等内容。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在出让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一并出让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商业综合体、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具体供地方式,根据项目用地的规划用途,按照国家、省和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商业综合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一层,出让起始价按照不低于地下建设所在区域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20%确定,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计缴土地出让金。其中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其出让起始价与地上部分一并确定。
(二)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一层,按地下建设所在区域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计缴土地出让金。
设计方案批准文件或者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未对地下空间进行分层的,按照地下一层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城市基准地价调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相应调整。
五、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划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根据规划许可用途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建筑物的,权利人申请补办地下空间出让手续,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出让方案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土地出让金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收取。
六、单建的商业综合体工程、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下空间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40年。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七、地下空间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供地时没有纳入供地范围,方案设计(扩初)批准文件及规划许可也未明确经营性用途,但是在具体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规划验收后,建设单位申请确认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征得载体单位、发改、建设、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同意后,依据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确定的标准,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但规划确定为车库等公建配套设施的除外。
八、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一)地下空间宗地权属界址原则上以用地批准范围为准。用地审批时未明确地下空间用地范围的地下空间,宗地权属界址按照地下空间水平垂直投影最大范围确定(包括外墙厚度,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二)结建式地下空间,界址线表示地下空间宗地权属界址范围,虚线表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界址范围;单建式地下空间,界址线表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权属界址范围,细实线表示地下空间实际用地范围。
(三)同层地下空间应当划为同一宗地,起止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的引道(±0.00以下部分)应当划入相应地下空间宗地。
(四)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后,宗地图应标注平面范围界址、地下建筑物层次和竖向高程。
九、依法登记的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受法律保护。
(一)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与地上建筑共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证书记事栏注记“该宗地含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竖向起止高程。
(二)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独立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证书记事栏注记“该宗地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竖向起止高程。
(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分割登记,确需分割且符合依法分割登记条件的,按照每层地下空间共用面积分摊计算,遵循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相关规定。
十、国家、省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商业综合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办理程序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