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以下《道路运输证》,所销《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自动作废。
截至2026年5月18日,经核查,存在82台道路运输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对上述282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公告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内,对公示持有异议的,请联系市交运局,联系人:杨俊、丁传宝,联系电话:0555-2484330,2376607。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