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2024修订)
马政办〔2019〕15号
(2019年8月28日马政办〔2019〕15号发布 根据2024年12月2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马政〔2024〕43号)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市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理顺审查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保障依法决策的重要作用,现就规范和优化市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整合审查资源,着力提升合法性审查能力
(一)为市政府领导配备法律服务组。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组进行重组,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为市长和副市长各选配3至5名资深律师组成法律服务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服务市领导的秘书科室直接联系,安排参加会议,处置涉法事项,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将法律服务情况通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根据服务绩效支付报酬。
(二)成立全市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由市司法局遴选有相应特长的专家组成合法性审查小组,对决策的依据、程序和内容等进行联合审查,全面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三)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借鉴原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收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合法性审查,着力缓解机构改革后合法性审查力量和能力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
二、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着力提升合法性审查质量
(一)明晰决策权限。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分级负责的要求依法自主决策。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属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对决策权限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策,不得将属于本机关的决策事项报送市政府决策;报送市政府决策的,应当在决策草案中明确需要市政府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明确审查范围。对市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切实解决实践中审查范围不明确的问题。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要求,明确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见附件1),以及无需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见附件2),确保将有限的审查资源集中到重大复杂事项的审核把关上来。
三、进一步规范审查流程,着力提升合法性审查效率
(一)严格收文审核。严把收文关,着力解决报送市政府的决策草案依据缺乏、程序缺失、材料缺少等问题。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对照《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马政〔2016〕18号)所附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3),对决策草案是否依照规定程序起草、是否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把关,凡决策程序不完备或者不属于市政府决策权限的,不予收文;报送材料不完整的,告知起草单位限期补充,从源头上保障决策草案的质量。
(二)规范送审节点。决策草案必须在市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办文机构统一送审,切实避免因多渠道交办、多环节修改而多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现象发生。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非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就同一事项不再出具审查意见。
(三)提升审查效率。起草单位拟定重大复杂的决策草案时,应当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跟踪指导。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审查材料时,要为合法性审查工作预留必要时间。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附件:1.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
2.无须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
3.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附件1
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
1.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2.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市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
5.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附件2
无需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
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工作报告;
2.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3.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4.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5.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要点、工作任务分工、目标管理责任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及表彰奖惩、考核结果、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6.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鉴定等专门性意见;
7.仅涉及专业技术范畴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8.协议中关于履约期限、价款等仅涉及合理性的商务条款;
9.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问题;
10.其他不涉及合法性问题的事项。
附件3
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
报送单位:报送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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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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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
明确决策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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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有关单位协商协调情况材料 |
1.征求意见情况; 2.相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及研究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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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众参与材料 |
1.征求意见情况材料; 2. 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研究采纳情况; 3.涉及企业利益的,听取相关企业、协会和商会意见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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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家论证材料 |
包括能够反映会议情况、各方意见及结论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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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风险评估材料 |
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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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法性论证材料 |
1.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2.重大复杂的事务,应当提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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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承办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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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和政策依据 |
应提供决策事项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目录及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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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材料 |
合法性审查所需其他材料 |
注:1.无需履行相应程序的,应在备注栏作出说明;
2.起草单位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