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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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br/>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

2019/09/03 1.2w 阅读 111 点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

马政〔2019〕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意见》(皖政〔2018〕10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重点群体活力,拓宽居民增收渠道,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保持与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确保实现到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鼓励勤劳守法致富,促进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城镇居民群体间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城镇困难群体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二、大力促进稳定和扩大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一)推进更高质量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坚持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政策。贯彻落实高质量就业评价体系,把高质量就业纳入政府高质量发展指标、政绩考核体系。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投资时评估对就业影响。2018年至2020年,累计城镇新增就业力争超过13.5万人,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实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全面落实实名制就业管理服务,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深入实施“三支一扶”、青年见习计划。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实施就业创业促进工程,每年开发1600个就业见习岗位、2800个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提高就业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1400元;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至15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精准技能培训计划,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建立与产业导向、培训成本、财力状况等相适应的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发布《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和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培育,优化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智能化招聘系统。实施 “智慧就业”项目,推行“最多跑一次”便民举措。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接您回家”活动,常态化开展“每周三就业招聘”、“每周六人才对接”和特殊群体招聘等活动,着力打造“2+N”就业招聘品牌。加强马鞍山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吸纳更多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为劳动者提到全方位、精细化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

三、全力推进创业创新,增加经营净收入

(五)扎实推进“马上创业”。继续实施创客逐梦、创业领航、创业筑巢、融资畅通、青年创业、高端人才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退役士兵创业等“八大工程”。举办“马上创业”创新创业大赛,打造“马上创业”活动品牌。全面落实税收、金融、信贷、人才等支持创业政策,探索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等)

(六)大力扶持各类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经学校同意的高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对市政府研究决定扶持的科技团队企业分A、B、C三类予以支持,资金由市与县区共同分担,其中县区对每个科技团队分别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市级扶持资金按不超过县区投入额,由投资公司履行出资手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七)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做好省“专精特新板”中小企业组织、推荐、挂牌工作,推荐申报省成长型小微企业。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八)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积极指导创建省青年创业园,办好创业大学、创业学院,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建设或认定一批专业化、集成化、市场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市场化的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推进建立“双创”线上服务平台。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落实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租用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运营的孵化基地创业的,可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团市委、市税务局等)

四、努力组织开源清障,增加财产净收入

(九)积极支持投资实体经济。支持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变,引导居民参股创办企业或出资入股、联合投资建设经营风险小、预期回报好的经营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采取独资、合资、股权合作、特许经营、PPP等多种方式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国企改革等领域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获得相应投资收益。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获得股权奖励、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城镇居民大力投资发展制造产业、新兴技术产业、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债券发行、资本筹集渠道,鼓励城镇居民投资实体经济,获取资本市场收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银行等,各县区、开发园区)

(十)不断增加居民财产收益。鼓励城镇居民利用家庭生活闲置资金,积极投资固定资产并出租,获得不动产收益。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等)

五、精准落实托底保障,增加转移净收入

(十一)积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大力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服务业从业人员、中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社保。积极推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本,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等)

(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按照要求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到2020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80%、75%左右。按照省里要求,探索推行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流程。完善低保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同步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按照省里要求,配合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局等)

(十三)实行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参照就业扶贫、健康脱贫等政策,实行精准兜底保障。加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将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为重度残疾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落实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落实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按规定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开展就业年龄段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等)

(十四)大力提升公共服务惠民水平。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全面落实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到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立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的保障制度,实现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深入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开展“文化惠民消费季”等活动。引入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智慧养老,兴办或运营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虚拟养老院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等)

六、健全收入分配调整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十五)不断深化工资制度改革。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部署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积极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推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类调控和分级管理。探索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形成向一线职工倾斜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省里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高温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十六)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事业单位工资水平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认真落实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允许高校按规定自主分配绩效工资。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促进收入分配更加科学合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十七)着力规范金融理财行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依法保护合规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理财市场欺骗储户、不实宣传、监管套利等违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网络借贷业务以及“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等)

七、完善监测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十八)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完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动态监测机制,实施城镇居民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推行记账户电子记账。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等)

(十九)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监测协调机制,合理确定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定点单位,分析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强化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落实,保持居民消费价格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强力惩戒欠薪行为。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工资支付举报投诉案件四级联动机制。健全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畅通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加强裁审衔接。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获取劳动报酬权益维护。实施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将有欠薪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列入“黑名单”,记入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增收政策落实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体制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搭建增收载体,拓宽增收渠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和上下联动,努力形成促进增收工作合力。市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会商,加强分析形势,跟踪评估落实效果。

(二十三)加强考核评估。要积极宣传解读增收政策,开展收入水平预测评估。落实城镇居民增收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4日  


附件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责任

单位

配合单位

1

贯彻落实高质量就业评价体系,把高质量就业纳入政府高质量发展指标、政绩考核体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发展改革委等

2

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投资评估时对就业影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发展改革委等

3

提高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各类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

4

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国资委)等

5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委)等

6

对市政府研究决定扶持的科技团队企业分A、B、C三类予以支持,资金由市与县区共同分担,其中县区对每个科技团队分别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市级扶持资金按不超过县区投入额。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国资委)等

7

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等

8

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国资委)等

9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积极推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税务局等

10

探索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