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马政〔2019〕62号
为有效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减少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为马鞍山市中心城区:西至长江,南至采石河,东至泰山大道,北至省界的区域,总面积为153平方公里。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禁用区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车、摆渡车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有关要求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重点工程、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所属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单和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三)工业企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和民生保障等机械不受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