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责任,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区域管理权限、健全区级功能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责任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考核、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道路建设及管理标准,并对全市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道路建设职责: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道(包括附属桥梁)由市级职责部门负责建设,其它城市道路(包括附属桥梁)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开发园区负责建设;土地出让协议以及其他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由企业代建的道路由企业负责建设;根据工作实际,确需改变建设职责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指定建设职责部门。
道路管理职责: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包括附属桥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其它城市道路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开发园区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管理职责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指定管理职责部门。
二、逐步建设交通顺畅、布局科学的城市路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道路规划,制定市管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前期各项工作,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建设;各区按照畅通交通微循环,开发园区结合自身开发的需要,分别制定辖区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以合理的城市用地功能组织为前提,根据城市现状及自然环境特点,经济合理地布局规划城市道路系统,既满足城市交通的需要,又形成良好的城市面貌,并对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各项用地提出布置意见,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目的。
市级道路建设计划优先保障城市拉开框架、对接南京、芜湖交通干线、打通断头路、建设城市快速路;区级道路优先保障市民出行需求、房地产开发地块出让、招商引资企业落地。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
三、切实提高城市道路移交效率
城市道路工程建成后,要加快推进移交速度,做到建、管、养无缝对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规定进行备案。
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向接管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申请书。市管城市道路移交至市市政管理处管理,其它道路对照管理职责移交至各区、开发园区道路管理部门管理。
城市道路移交按照《马鞍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四、建立齐抓共管、兜底保障的城市道路维修养护体系
城市道路应当统一维修养护标准,按照“道路基础设施完好,畅通平整,路面无明显坑洼积水、无缺失、无损坏、无侵占,有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符合文明创建标准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统一制定城市道路维修养护标准。
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区域维修养护纳入城市道路管理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维修导则和养护标准。市管道路道路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维修养护由市政管理处督促产权人负责,并承担兜底责任;其它道路道路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维修养护由各区、开发园区道路管理部门督促产权人负责,并承担兜底责任。
五、加大城市道路建设、维修保障力度
各区、开发园区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提前组织实施征迁工作,在开工前完成净地交付,保障城市道路建设顺利推进。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安排预算,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资金的保障工作。商住用地配套道路建设资金在周边地块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市建设办将城市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四合一”计划,调度要素保障,加强建设过程跟踪督查,定期通报进度。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违法破占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查处,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停车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六、实行定期督查考核的监管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并实施考核监督,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开发园区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