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向市属开发园区下放权限的通知
马政秘〔2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机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开发园区创新升级,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劲引擎,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和《安徽省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开放〔2019〕2号),决定向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和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44项权限,向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下放2017年未下放的28项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向开发园区的放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服务,主动协调并及时解决放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抓紧推进,务求实效;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认真抓好落实。放权部门和承接部门双方要稳妥做好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放权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工作和业务办理不受影响。放权给驻开发园区的分支机构,主管部门要充实分支机构人员力量,协调开发园区相关部门,建立集中办公机制,确保人员力量和任务相匹配,权力事项下放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开发园区要共商权力事项下放后的流程优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责任监管。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开发园区的权限,放权部门要与开发园区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权限、责任、相关事宜和程序等。放权部门要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发园区要对下放的权限依法审批、严格管理,建立严肃的问责机制;通过委托行使的审批和管理权,开发园区对其审批和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向市属开发园区管委会下放权限目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附件
向市属开发园区管委会下放权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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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限名称 |
实施依据 |
下放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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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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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吨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含化工项目)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
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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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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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57号)规定:除国家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其余化工项目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 |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化工类等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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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公安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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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楼、院)牌号码编制 |
1.《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规定: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 |
由市公安局下放给开发园区分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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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民政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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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建居民区及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 |
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2.《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3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3.《马鞍山市地名管理办法》(马政〔2014〕32号)第十二条:居民区、建筑物的名称,市区范围内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城镇道路名称,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市区范围内的,次干道、支路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
1.两项权力由市民政局下放给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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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次干道路及支路命名、更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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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生态环境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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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不含化工、涉重金属和辐射等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由市生态环境局下放给开发园区分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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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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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1.《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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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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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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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和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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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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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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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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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道路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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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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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水利局(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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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由市水利局委托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仅限开发园区核准、备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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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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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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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商务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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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
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下放给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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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应急管理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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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委托实施的项目除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相关县区政府委托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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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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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城市管理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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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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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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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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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放给开发园区分局承担,分局与开发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等部门集中办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实分局人员,建立协作机制,优化办事流程,涉及初审等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由开发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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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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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审批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第一条:严格划分宗地。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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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划拨用地供地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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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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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规划条件出具和变更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放给开发园区分局承担,分局与开发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等部门集中办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实分局人员,建立协作机制,优化办事流程,涉及初审等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由开发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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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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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及延期 |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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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放验线、正负零、结构封顶、竣工核实四个阶段) |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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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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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放给开发园区分局承担,分局与开发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等部门集中办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实分局人员,建立协作机制,优化办事流程,涉及初审等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由开发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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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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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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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6号):马鞍山市局为被授权局之一。 |
注册登记的初审工作由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证书制发工作由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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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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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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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相关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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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由相关县区政府委托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由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作为征收补偿资金拨付预算控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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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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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1.示范园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由当涂县政府委托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管委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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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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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抗震安全性评价和设防要求核定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
由相关县区政府委托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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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权、调查权、行政处罚权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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