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政办秘〔2020〕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马鞍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推进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改变我市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为市民营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马鞍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慈湖高新区(以下称各区、园区)所辖农贸市场。
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类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为二类农贸市场。
(二)各区、园区为所辖农贸市场配备的管理责任人(每户2至3名;以下称管理责任人)。
(三)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管理职责
(一)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承担农贸市场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农贸市场属地管理责任。
(三)市直相关部门履行农贸市场监管职责,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贸市场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
2.市文明办:负责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工作的督查、指导。
3.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外部管理。协助做好农贸市场周边交通秩序工作。
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的交通秩序。
5.市商务局: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
6.市财政局: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励资金的保障。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工作。
三、考核形式和安排
(一)考核形式。成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考核组,采取不定期暗访与实地公开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二)考核安排。考核工作每2个月开展1次,考核分值为100分,设加分项,实行倒扣分制。分类考核、评比。
四、考核内容和得分
(一)考核内容:农贸市场在环境卫生、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具体见《马鞍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二)考核得分:
1.农贸市场考核得分由考核组根据《马鞍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评分细则》逐项评定。
2.管理责任人考核得分为所管理的农贸市场考核得分。
3.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单次考核得分为所辖农贸市场单次考核的平均分;全年考核得分为当年内所有单次考核的平均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农贸市场:
1.一类农贸市场单次考核前4名且90分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二类农贸市场单次考核前2名且90分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2.一年内获得5次奖励的农贸市场,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授予“五星农贸市场”称号;一年内获得4次奖励的农贸市场,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授予“四星农贸市场”称号。
3.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考核在80分以下,且排名靠后的农贸市场(一类农贸市场排名后4名,二类农贸市场排名后2名),监管部门指导其限期整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考核期间受到行政处罚的农贸市场取消奖励及评优资格。
(二)对管理责任人:
1.所管理的农贸市场考核获得奖励的,每人每次奖励500元。
2.所管理的农贸市场一年内获得3次以上奖励的,每人再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一年内累计两次考核得分在全市倒数第一的,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
2.全年考核得分在全市倒数第一的,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3.全年考核得分在全市倒数第一且得分低于80分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园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辖区农贸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改造提升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管理人员配备,切实提高农贸市场管理水平。
(二)市直相关部门要发挥督促指导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持之以恒抓好农贸市场监管。
(三)农贸市场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场的管理和设施维护。
(四)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严肃追究责任。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郑蒲港新区可参照本《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本《管理考核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马鞍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马鞍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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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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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场内通风良好;墙体无乱贴乱涂、污垢、蜘蛛网;地面无杂物、积水。 |
通风不佳,扣2分;墙体有乱贴乱涂、污垢、蜘蛛网,一处扣1分(共5分);地面有杂物、烟头、痰迹、积水,一处扣1分(共8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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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场内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及时;每日保洁、消杀并公示;“四防”(防鼠、防蝇、防尘、防虫)措施落实。 |
没有分类垃圾桶,扣2分;垃圾收集不分类,扣3分;垃圾清运不及时,扣4分;未落实每日保洁、消杀并公示,缺一日扣0.5分(共5分);“四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一项扣1分(共4分)。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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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场内划行规市;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出摊经营;无电动车、三轮车等车辆入内。 |
未做到划行规市,扣2分;乱堆乱放,扣4分;超出划定区域经营,一户扣1分(共10分);有车辆入场,一处扣1分(共4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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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场内公共厕所(无障碍卫生间)设施齐全、使用正常、保洁到位,无明显异味。 |
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扣2分;设施配备不全、不能正常使用,一项扣1分(共2分);保洁不到位,扣2分;异味严重,扣1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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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场内消防设施齐全、使用正常;每月开展检查保养并有记录;无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现象。 |
消防设施配备不全、不能正常使用,一项扣1分(共2分);未落实检查保养措施,扣1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扣1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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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标识明显;设置电子屏,使用正常。 |
无公平秤和公平秤标识,各扣1分;无电子屏,扣0.5分;公平秤、电子屏不能正常使用,扣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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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场内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无吸烟现象;无乞讨现象;无不文明养犬现象。 |
有吸烟现象,扣1分;有乞讨现象,扣2分;有不文明养犬现象,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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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场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无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及“三无”商品行为;无短斤少两行为;无因商品、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行为。 |
有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三无”商品行为,一起扣0.5分(共3分);有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行为,一起扣1分(共2分);有商品、服务质量问题投诉举报且调查属实,扣2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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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场内证照齐全、亮证经营;食品相关经营户持健康证经营;禽肉类经营户“两证、两章”齐全。 |
经营户未亮明证照,一户扣0.2分(共1分);食品经营户未亮明健康证,一户扣0.5分(共1分);禽肉类经营户无“两证、两章”,一户扣0.2分(共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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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场内管理制度齐全、上墙公示;每月开展“文明经营户”、“流动红旗”评比活动;经营户建档管理。 |
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治安防范、消费投诉)未上墙公示,缺一项扣0.2分(共1分);未签订承诺书(商品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诚信经营)、摊位租赁合同,缺一项扣0.2分(共1分);当月未开展评比活动,扣1分。未建立经营户档案,本项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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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场内有专人从事食品安全、经营秩序、投诉处理、保洁、保安等日常管理工作。 |
无专人管理,缺一项扣1分(共5分);群众投诉举报、重大事件等无人受理,扣2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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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场内显著位置悬挂诚信主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广告,内容符合创建要求,不少于3条;张贴禁烟标志(目视距离每10米不少于1条)。 |
未按要求悬挂公益广告或广告破损,扣1分;广告内容与当期创建要求不符,扣1分;未按要求张贴禁烟标志,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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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场周边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无流动摊贩。 |
市场周边环境不整洁,扣2分;门口车辆乱停乱放,扣2分;有流动摊贩,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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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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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国家卫生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中工作突出。 |
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国家卫生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考核中工作突出,获得表扬的,视情每项加1-2分。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