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律服务组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市政府法律服务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市政府法律服务组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服务组(以下简称法律服务组)负责为市长和副市长履行职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政府立法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和重大的合同、协议;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服务组由3至5名律师组成,每组设组长一人,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担任。
法律服务组其他成员应当具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具体人选由法律服务组组长、市律师协会推荐,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法律服务组成员任期与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一致,可以连续聘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对应市领导同意后适时调整。
第五条法律服务组成员确定后,市司法局将成员名册及其联系方式告知服务市领导的秘书科室。
法律服务组由服务市领导的秘书科室直接联系,安排参加会议,处置涉法事项,为市领导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条需要法律服务组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服务市领导的秘书科室直接通知对应法律服务组组长,由组长办理或者安排其他成员办理。
市政府领导要求法律服务组组长办理的,组长应当办理。
第七条法律服务组成员参加会议或者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后3日内,将服务情况以及发表的法律意见报市司法局存档。
第八条法律服务组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优质高效公正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三)与承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以法律服务组成员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服务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应当为法律服务组成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市政府领导分管部门要加强与对应法律服务组联系,及时向法律服务组提供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需要的基础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必需的资料。
服务市领导的秘书科室通知法律服务组成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需要咨询的问题及其背景材料,便于法律服务组成员提前研究论证,保障法律服务质量。
法律服务组成员在履职过程中,需要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条 市司法局建立法律服务组沟通制度,成立工作交流群,实时掌握、监督和交流法律服务组工作情况,即时听取对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法律服务组运行机制和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组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对提供法律服务的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予以详细记录,并于每年一月底向市司法局提交上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将法律服务组提供法律服务情况通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根据服务绩效支付报酬。
法律服务组成员不设底薪,按件支付报酬,报酬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每年年底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对法律服务组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服务质量不好、效率不高,市政府领导不满意的,予以解聘或者调整。年终考核为优秀的,优先推荐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并在确定报酬时适当上浮。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条件的;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服务组成员的情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法律服务组名单
袁方市长:周巧龙,徐亮、陈怀彬、江涛、王昕
吴劲常务副市长:陈熙平,李阳、徐文东、刘梅、宋文娟
李强副市长:石德全,汪家元、牧辉、王俊杰
方文副市长:江益民,奚俊俊、江华、徐萍
杨善斌副市长:程峻,詹政耀、产兵华、侯霞
程彰德副市长:林志清,王光春、王逸飞、姜燕燕
阚青鹤副市长:陈志勇,何柳枝、张有旺、汪合生
郑琇煦副市长:李仁厅,黄治权、陶祖斌、陈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