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政办〔202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
实施方案
为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性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在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作更大贡献,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探索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对我市贡献挂钩的途径,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施方式
(一)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
1.由中央、省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2.现行政策允许跨行转出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不含养老保险基金)等;
3.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账户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
(二)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按照《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办法》(见附件)设定考核评价体系指标,对商业银行进行考评,确定各商业银行的存款比例,保证财政资金向银行进行存款分配时的透明、公正,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分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三)预警机制
为确保政府性资金的安全,市财政局要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要求商业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当商业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及时收回政府性资金存款。
三、实施步骤
(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评价小组,具体负责考核评价事宜。
(二)考核评价小组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将存放商业银行的资金调整到位。
四、政策调整机制
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管理的要求,市财政局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范围、考核评价指标构成、权重、评价方法以及考核程序等方面进行适时调整。
五、各县区、开发园区参照执行。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办法
附件
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
考核评价激励办法
为保障政府性资金向商业银行进行存款分配时的透明、公正、公平,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贡献度原则
本办法将各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
(二)客观性原则
本办法采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定性、定量指标为标准。
(三)可操作性原则
指标体系的设计力求简便易懂,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
二、考核评价激励体系
(一)指标权重的设计和说明
根据具体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对指标赋予一定的指标权重。各项指标的权重如下:
1.贷款规模指标权重为60%。该指标下分设五项分指标:对本市存贷比、贷款余额、对本市制造业企业贷款余额、对本市民营企业以及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贷款增幅。以上分指标在贷款规模指标中的权重分别为:20%、25%、25%、20%、10%。除贷款增幅分指标外,其他四项分指标按照存量(上一年度末业务资金量)占30%,增量资金(本年度业务资金量减去上一年度末业务资金量)占70%合成计算。
2.落实政府政策情况指标权重为20%。该指标下分设四项分指标: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无还本续贷余额、对本市涉农资金贷款、新型政银担贷款余额。以上分指标在落实政府政策情况指标中的权重分别为:20%、20%、20%、40%。
3.税收缴纳情况指标权重为10%。
4.财政性资金存款利率指标权重为5%。
5.服务水平指标权重为5%。该指标下分设三项分指标:ATM机布放量、金融IC卡发放量、POS终端投放量。以上分指标在服务水平指标中的权重分别为:50%、25%、25%。
(二)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采用评分法,首先每项指标及相关分指标确定一个权重。其次按照指标权重,计算银行的各指标得分。最后将银行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银行的总得分。
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一:确定指标评分标准,按标准为商业银行评分。
根据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按照类别要求确定各具体指标的分值(详见附表)。
步骤二:计算单个商业银行的得分。
根据预先确定的指标权重,计算单个商业银行的得分情况,即各项指标分值乘以权重,加总计算出单个商业银行的得分。
对市属银行和总部设在马鞍山的银行,在依据以上指标计算得出的总评分基础上,再加2-4分作为该银行的总得分。
对支持我市缓释债务风险的相关银行,在依据以上指标计算得出的总评分基础上,再加相应分值作为总得分,此项加分分值为5分。
步骤三:计算单个商业银行得分的比重。
将单个商业银行的得分除以各商业银行得分总和,以此得出政府性资金存款在该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从而确定政府性资金存款在该行的分配数额。
参与考核的商业银行,在考核期存贷比低于65%,考核结果属于应调入资金的,一律不进行资金划入,属于应调出资金的,按规定继续划拨资金。
对当年本市存贷比、贷款余额均较上年下降的商业银行,按下降比例调出政府性资金(本市存贷比和贷款余额较上年下降50%以内的,调出政府性资金50%;下降50%以上的,调出政府性资金90%)。
企业使用续贷过桥资金,银行未按承诺续贷。对已向企业出具续贷承诺或授信审批书的银行,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不能足额收回的,调出该银行90%当期政府性资金,平均分摊到其它划入资金的银行。
三、评价激励办法的实施
(一)纳入激励范围的政府性资金规模
纳入激励范围的政府性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根据当期政府性资金收支状况,按照可调整的原则综合确定。
(二)考核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1.考核评价范围
总、分行在马鞍山的各商业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在上年度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综合考核评价中为B类以上;
(2)财务稳健,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资产规模较大,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2.统计口径及内容
以评价范围内的各商业银行在马鞍山的数据为统计口径。评价指标体系的统计内容以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的统计资料为依据。
(三)实施步骤
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评价小组,具体负责考核评价事宜。
第一步:收集数据。考核评价小组从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马鞍山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收集各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相关数据。
第二步:考核评价小组根据收集资料进行计算,确定评价结果。市财政局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
第三步:对纳入评价激励范围的政府性资金进行存放调整。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政府性资金规模,对各商业银行进行动态调整。
四、其他
(一)市财政局会商相关部门完善考核工作规程,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考核程序,保障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