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马鞍山市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行政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皖司通〔2020〕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市司法局或者起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立法,是指市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以及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行政立法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参与:
(一)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
(二)行政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
(三)争议较大的重要行政立法事项的评估;
(四)行政立法立项评估;
(五)行政立法后评估;
(六)需要委托第三方参与的其他行政立法事项。
第四条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委托第三方参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选择第三方,应当做到公开、透明,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委托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委托事项委托给一至三个第三方进行。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委托费用应当根据任务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并写入委托协议。
第八条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
(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
(五)委托项目政府采购之日前三年内,无学术造假等不良记录;
(六)开展受委托事项所需的其他条件。
鼓励理论研究、实践研究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接受委托,或者吸收理论或者实践研究的专业人才参加研究团队。
第九条委托第三方参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委托方案。委托方应当梳理拟委托事项,明确委托目的和要求、委托工作步骤、时限、经费预算等,按照有关决策规定,经委托方负责人同意或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委托方案。
(二)选择第三方。根据委托方案,择优选定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
(三)制定实施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提出实施方案,确定步骤和标准,明确方法以及成果形式、成果要素等。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第三方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第三方按照实施方案收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组织开展起草、论证咨询或者评估工作。
(五)验收成果。委托方按照委托协议,组织对第三方成果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方案要求的,应当要求第三方限期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逾期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协议。
(六)交付成果。对符合约定要求的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费用支付等手续。委托方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经费的拨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审批。
第十条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应当做到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
有违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委托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办法处理。
委托方应当按照协议为第三方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第三方起草草案、论证咨询或者评估的报告应当作为行政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法规规章草案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时,市司法局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汇报、说明第三方参与情况。
第三方根据要求,列席有关会议,回答相关人员的询问。
第十二条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方成果归委托方所有。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有关情况,不得公开或者对外引用成果。
第十三条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委托第三方参与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