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马政办秘〔202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因电动车(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的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极其深刻。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切实加强电动车的火灾防范工作,根据我市电动车火灾防控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电动车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要求,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日常监督管理结合专项治理、综合治理为主要措施,以持续降低电动车火灾发生率为目标,不断规范电动车消防管理,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是电动车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统筹协调和推动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源头管理职责,加强生产、销售领域管理,加大检查、抽查力度,依法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含配件)行为进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因地制宜增设电动车库(棚)和充电设施,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物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发挥综治工作平台作用,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列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重点强化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消防部门严肃追究拒不改正或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法律责任;交警部门要强化对非法改装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电动车上牌,开展实名管理。消防部门要强化对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员消防业务培训和指导,对列管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依法查处电动车消防违法行为,认真开展电动车火灾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向属地政府提出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处理意见。电力管理部门(供电公司)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用电单位电动车充电设施线路、设备建设施工。报纸、广播、电视等有关新闻单位及政府网站,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电动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停放充电、安全管理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和小单位小场所的排查检查,开展经常性宣传警示教育,定期对检查、宣传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调度。居(村)民委员会要履行好基层网格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检查和管理,将电动车火灾隐患排查纳入村民大管家服务平台和综治平台工作内容,与其他安全隐患同受理和处理。物业管理单位要具体负责公共区域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楼院,应由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单位代管,明确和落实电动车消防管理责任。自建房、出租房业主要落实电动车安全自我管理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电动车消防管理作为单位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部署实施。
(二)推进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各县区、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车库(棚)和充电设施建设。要落实建设资金,采取政府购买、以奖代补、鼓励自筹、第三方协作等方式加强资金保障。要加强政策支持,鼓励住宅小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理利用空地、公共空间依法新建、改建电动车库(棚)和充电设施。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要将电动车库(棚)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到改造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源头管控,在项目规划时要落实电动车库(棚)和充电设施建设指标。对于已投入使用且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实施。2021年底前,全市所有住宅小区应当基本完成电动车库(棚)和充电设施建设任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自主建设电动车库(棚)和充电设施。
(三)明确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要求。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电动车停放库(棚)和集中充电设施,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建设标准执行《马鞍山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点》(见附件)。
(四)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检查。各县区、开发园区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督查。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在对监管范围内单位开展检查时同步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对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检查,确保每个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对列管的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电力管理部门(供电公司)应当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协助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对电动车充电设施、线路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行检查,并随机抽取住宅小区对电动车消防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排查,及时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并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属地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防火巡查特别是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五)强化电动车消防违法行为处理。各县区、开发园区,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市政府2019年10月24日印发的《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界定及建立协作机制专题会议纪要》(纪要〔2019〕18号)的要求,分别受理查处管辖范围内电动车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对于拒不整改、敷衍整改、反复出现的电动车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导致火灾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违法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查处部门还应当将违法信息抄告其所在单位。对于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管理单位,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强化监督管理。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超负荷用电,违反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电力管理部门(供电公司)应配合相关单位依法中止供电。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含配件)行为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电动车消防违法行为需要查实车辆所有人等相关信息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配合。
(六)推广电动车火灾防范科技手段。充电桩应当具备投币支付、刷卡支付、扫码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鼓励电动车库(棚)安装安防监控,创造安全方便的环境,引导群众主动规范停车充电。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在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在楼道和电梯内采取图像识别禁入报警科技措施,禁止电动车进楼入户,消除潜在火灾风险。结合“智慧消防”建设,研发“掌上消防”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基层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时及时通过手机端将隐患照片上传至管理平台,平台通过车牌识别自动将整改通知通过短信发送至车主,督促车主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于通知后仍不整改或者同一辆车反复违规停放、充电的,平台发出警报提醒执法部门介入处理。
(七)推动电动车消防管理地方立法。消防部门要充分做好立法准备,积极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八)强化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区、开发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消防安全的常识性宣传和警示教育。在每个居民住宅小区、村(社区)要张贴电动车火灾防范和火场逃生宣传图和《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要指导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组织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预防处置火灾事故能力。要结合消防宣传“七进”活动,组织开展集中宣传、错时宣传,深入居民住宅区和流动人口集中区域,面对面讲解电动车违规存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和安全常识。要协调各媒体积极报道电动车典型火灾案例、讲解安全常识,集中曝光一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人和物业服务企业。
三、组织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电动车消防安全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将电动车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部署调度和政务督查,对于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十)强化工作协作。电动车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已明确的工作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密切开展协作,及时通报各自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工作难点、堵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
(十一)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开发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调研,定期分析研判电动车消防安全形势,找准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长效管理措施。要建立健全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拧紧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消防管理能力。
附件:马鞍山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马鞍山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点
1 电动车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能实现电动或助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2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按所在区域分为室外场所(含露天,有顶棚、无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和室内场所(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
3 一般规定
3.1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属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建筑应同时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属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建筑所属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应根据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新建住宅建筑车位建设指标应设置为1户1车,既有住宅和其他建筑可结合场地空间和实际需要确定车位数,其中可充电车位应当占到车位总数的1/3。
3.2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独立区域。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的,在条件允许下应当安装停车棚。设置在建筑内的,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时,宜设置在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区域。
3.3单独建造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在架空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所属建筑物安全出口最近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
3.4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证场所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5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防风、防水和排水等措施。
4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4.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2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3与建筑贴邻建设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或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4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5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0m。
4.6电动车应当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25辆,组与组之间间隔不应小于2.00m,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停放时,可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场所充电装置的间距不宜小于0.60m。
5 安全疏散
5.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2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疏散楼梯间,且与疏散楼梯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米。地下或半地下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5.3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住宅地下室连通的,可以借助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人员疏散。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开向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5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车行坡道可作为人员安全疏散通道,坡道要设踏步,坡道出口与消防车道距离不小于5m,坡道旁边开窗口与周围建筑空洞距离不小于2m。
5.6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6 消防设施和器材
6.1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外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6.2设置在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和建筑架空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3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6.4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6.5所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除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的规定。有条件的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规定。
6.6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墙面的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7 电气要求
7.1电动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电动车库每个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为三相进线,进线为专用回路。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有条件的宜加装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系统。
7.2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不燃烧材料上,保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插座应采用单相两级和三级组合。
7.3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的充电装置。
7.4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插座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2099.3)的规定,且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7.5电线电缆应使用RVV护套电缆或橡套电缆,不应使用RVV双绞电线或铝芯线等裸电线,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
7.6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桥架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坪地布置。配电箱、插座、电气线路1m范围内无可燃物。
7.7除露天及三边开敞有顶棚的室外停车棚以外的其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和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8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闸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8 消防安全管理
8.1电动车应集中停放,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含休息平台)、楼层楼道、电梯厅、防烟前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严禁进入户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应符合如下规定:
a)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b)每辆电动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2.0m×0.8m。
c)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保护措施。
8.2电动车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实施。
8.3 对电动车充电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充电,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8.4电动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8.5电动车充电设施附近除电动车外,不应有其他可燃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