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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政策问答]《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2/06 1.5w 阅读 387 点赞

一、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切实提升全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

二、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省、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

三、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起止时间?

答:2023年到2025年底。

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包含哪些?

答:1.企业调解委员会;2.乡镇(街道)调解中心;3.仲裁院调解中心;4.商(协)会调解组织。

五、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答:1.企业调解委员会要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2.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可通过公布电话、发放信息公示卡等方式,畅通与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沟通渠道,提供维权服务。还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季节性、行业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欠薪劳动争议专场”等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3.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办理好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包片指导、组织培训等方式,做好对辖区内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

4.商(协)会调解组织要发挥熟悉行业特点、具备行业影响力的优势,推动会员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以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用工。可在会员企业间搭建交流互动平台,通过用工交流、企业文化建设经验分享等方式,促进会员企业共建劳动争议预防机制。

六、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如何开展?

答: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人社部门要会同工商联等单位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帮助企业全面检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争议源头预防。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引导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支持和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工商联组织负责推进所属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企联组织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

七、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平台有哪些?

答: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积极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其他类型“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调解服务,方便当事人远程维权。支持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逐步实现协商调解智能化。

八、如何做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保障?

答: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要支持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调解员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积极争取所在乡镇(街道)的支持,提供专门的调解室和设备设施,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配备专职调解员,提升协商调解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为仲裁院调解中心安排调解室、接待室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