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人社局、慈湖高新区社会发展局、示范园区党群工作部、郑蒲港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继续教育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中申报评审会计、审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培训科目
(一)公需科目培训。
2013—2014年的公需科目主题是:《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需选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内容,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需选修职称相关政策解读,也可均选修。
(二)专业科目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内容由市各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工作需要或按上级部门要求设置,并制定实施方案,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附件2,附电子文档),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人社局核准。未经核准自行实施培训的,不予审核、登记培训学时。
三、培训时间
培训工作原则上从7月份开始至10月底结束,由各承办部门(单位)具体布置,并在部门(单位)网站及时公布。
四、组织安排
(一)公需科目的培训由市公需科目培训基地(市行政学院)、各县人社局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安排、师资配备等需事先报经市人社局审核。
(二)专业科目的培训由市级各继续教育基地(附件1)和各县、区政府人社部门(或会同同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如需组织开展专业科目培训,按以上规定核准后进行,其中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也可统一组织参加市继续教育基地或行政区域所在县的培训。各县、区政府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科目培训,需汇总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市继续教育基地在县、区设立临时教学点的,须报市及所在县、区人社局同意,接受县、区人社局指导。
(四)培训工作结束后,除各县、区组织开展的专业科目外,培训单位需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学时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连同《继续教育培训班参训学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附件4)及其电子文档,集中报市人社局专技科审核、登记。
五、学时(学分)要求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当年度继续教育合格(主管部门对专业科目学时或学分有更高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一)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任期内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并合格的,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均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卫生系列在城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拟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拟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20学分;
(二)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完成最近两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并合格;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完成最近一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并合格;
(三)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拟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自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需完成最近两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且合格,并累计接受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达到四个年度要求;拟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完成最近一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且合格。
继续教育学时达不到要求,不予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学时(分)登记、审验程序
登记、审验对象一般为当年内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卫生系列专业科目学分核定及是否达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市、区属单位由市卫生局科教科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验印。除参加继续教育基地或经市人社局同意开展的各类培训外,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学时,依照以下程序登记、审验:个人提供相应材料;各区人社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开发区、高新区、园区、新区)初审、登记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集中报市人社局专技科审验。其中,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登记并报送。报送时间为8—9月份,逾时不再受理。
申报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国家人社部或省人社厅组织的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的,登记、审验工作由各县人社局负责。
七、有关问题说明
符合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1〕30号)、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马人〔2003〕73号)文件规定继续教育形式取得的学时按照规定认定(相关文件可登陆马鞍山市人社局网站“职称专家”栏目 “政策规定”中查阅)。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相应专业科目学时:
(一)参加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认定36学时;
(二)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达到评聘初级要求的,一次性认定36学时;超过评聘中级要求1个科目及以上的,在评聘中级时再认定12学时;超过评聘高级要求1个科目及以上的,在评聘高级时再认定12学时;
(三)市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专业培训,基本程序和要求达到《马鞍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培训前经市人社局备案认可的,每次在24学时内认定(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