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各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工作部门,各劳务派遣企业、有关用工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3月份对全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状况;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二、检查的方式
1、各劳务派遣单位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室。
2、市、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部门现场核查。市人社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部门将会同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实地查看。
三、检查结果处理
严格执行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逾期未上报年度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将上报省厅劳动关系处,省厅将于5月底对各市劳务派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检查时间
1、各劳务派遣单位自查时间:2017年3月4日至3月9日,并在3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人社部门。
2、市、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部门现场核查时间:2017年3月13日至3月24日。
附件:全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检查分组表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