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26号)和《关于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以下简称特岗人员)工资结构,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切实维护特岗人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现就调整完善特岗人员工资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薪酬制度
各县区(园区、新区)参照用人单位同类岗位人员工资水平,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特岗人员工资,在2019年2月底之前,制定完成特岗人员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重点建立与工龄、工作绩效等挂钩的工资分配增长机制,并抄报市人社局,确保特岗人员工资于2019年3月调整到位。
二、及时调整待遇
(一)根据特岗人员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调整后的特岗人员工资水平应高于原有工资水平,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特岗人员工资经本次调整后,不再与最低工资标准等参照系挂钩,也不再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三)特岗人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执行,并随省补贴政策调整而调整。
(五)各县区(园区、新区)人社部门要按照皖人社发〔2018〕26号文件要求,指导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特岗人员劳动报酬年度调整办法,并报当地岗位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规范管理模式
(一)特岗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特别是履行好劳动报酬支付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有关法律法规续签、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不出台特岗人员劳动报酬分配方案实施细则、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和日常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特定岗位,核减的岗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用人单位落实特岗人员政策不到位的,特别是特岗人员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同类岗位人员的,经特岗人员申请,岗位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该岗位人员调剂至管理规范、工资待遇高的其他用人单位。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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