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2021年8月11日,交通部印发了《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鉴于此,我市1997年12月18日出台的《马鞍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马政〔1997〕54号)的有关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也不适应客观实际需要。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组织修订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
2、《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20年第三十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7、《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
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马政 (2017)41号)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组织人员先后前往杭州、南京、嘉兴、湖州、芜湖等地学习,借鉴当地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先进经验,并与当地管理部门探讨交流我市改革思路,明确改革方向和思路。同时,走访一线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掌握出租车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2021年8月,我局就《实施细则》修改内容书面征求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单位意见。2021年8月19日在市交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9月6日,我局主持召开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座谈会,会上我市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出租汽车公司代表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分别从不同的层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工作目标
保障乘客、巡游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1、将规章名称修改为“马鞍山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规范管理的原则和依据及行业发展的方向和定位,并将细则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办法仅适用于本市花山区、雨山区)。
3、第二章经营许可。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区域、车辆标准、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4、第三章管理与服务。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行业服务规章及标准。
5、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权限。
6、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六、创新举措
1、扩大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原细则仅适用我市花山区、雨山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含了三县一区。
2、将文明创建相关要求纳入到《实施细则》中,确保巡游车驾驶员文明服务、规范经营。
七、保障措施
注重宣传、加强监督。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行业中营造合规经营的市场氛围。
解读人:马鞍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公交(出租)管理科
咨询电话:0555-2376616
《马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快速发展,促进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2019年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对此,我市此前出台的《马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马政办〔2017〕30号)的有关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也不适应客观实际需要。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网约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组织修订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1.《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办运〔2018〕24号)
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马政(2017)41号)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组织人员先后前往杭州、南京、嘉兴、湖州、芜湖等地学习,借鉴当地网约车行业改革的先进经验,并与当地管理部门探讨交流我市改革思路,明确改革方向和思路。2021年8月,我局就《实施细则》修改内容书面征求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单位意见。2021年8月19日在市交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9月6日,我局主持召开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座谈会,会上我市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出租汽车公司代表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分别从不同的层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要求,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为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网约预约出租车运营提供优质服务,保障乘客、网约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五、修订主要内容
1.将原细则名称中的“(暂行)”删除。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3.将第四条第二款“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删除。
4.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具体实施网约车相关执法工作”。
5.对第六条进行修改,内容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五条保持一致。
6.对第七条进行修改,内容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六条保持一致。
7.对第九条进行修改,内容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十条保持一致。
8.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车辆登记住址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9.将第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排量不低于1.6L或者1.4T;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10.将第十五条第六款修改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承诺材料。有关政策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
11.将第十六条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删除;添加“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12.对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内容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二十六条保持一致。
13.对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内容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二十七条保持一致。
14.将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统一缩减为10日。(第八条、第十二条)
15.重新明确了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明确了相关部门及监管职责。一是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服务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服务管理工作。二是将“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并整合了相关监管职责。
16.修改了个别文字的表述。
六、创新举措
1.扩大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原细则仅适用我市花山区、雨山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含了三县一区。
2.降低了网约车的准入门槛。燃油车的排量调整为“不低于1.6L或者1.4T”;新能源轴距调整为“不小于2600毫米”。
七、保障措施
1.强化监管,严厉打击。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检查,充分发挥网约车监管平台信息化支撑作用、到相关平台公司辖区服务机构调取相关运行数据,对非法网约车辆进行对比、甄别、核实,发现不合规车辆(驾驶员)、非法营运证据充分的,依法进行处罚。
2.注重宣传、加强监督。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行业中营造合规经营的市场氛围。
解读人:马鞍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公交(出租)管理科
咨询电话:0555-237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