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局: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2号令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出租汽车是城市客运交通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方便群众出行、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办法》作为我省专门针对出租汽车客运进行全面规范的政府规章,全面构建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确立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主要原则和发展方向,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主体和法定职责,细化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三项许可制度,建立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服务质量投诉等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开展《办法》的宣传学习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办法》的制度内涵,通过开展研讨、举办专题培训班、以会代训、上门送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处,取得实效。一、市、县(区)交运局分管领导和运管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省厅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办法》培训活动;二、市运管局、县(区)交运局要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执法人员、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培训;三、市、县(区)运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对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等开展学习培训。一方面,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人员能深入了解《办法》的实质和精神,全面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使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都能了解《办法》,熟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清理、重新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局要对现有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订或废止与《办法》相抵触的内容,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保持一致。
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可以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依据《办法》的精神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必须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坚持民主和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施细则不得设立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规定,不得设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规定。实施细则应当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二)编制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是政府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局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市民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意见,形成成熟的发展方案报告市交通运输局,一并向本级政府汇报。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从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精心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同时,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加大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总量的调控力度,应当在举行听证、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的条件和数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严格实行出租汽车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一是把好准入关。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应当公开透明,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二是把好重新许可关。《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6-8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重新作出许可决定;三是把好退出关。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应当依法吊销、撤销其经营资格的,要坚决予以吊销、撤销,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落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体系的建设。
要按照《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的要求,加快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建设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注册、服务质量考核、继续教育以及证件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体系。
(五)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行政管理要提供优质服务”的观念,依法行政,全面贯彻实施《办法》。一要加大对异地营运、非法运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二要加大内部管理力度,对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相对人权利,随意扩大强制范围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维护行业稳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交通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调整好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局要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收集行业信息,紧密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误解和疑虑,确保《办法》在我市稳妥、全面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