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
为切实保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交通运输部编制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见附件)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审核规则》和部、厅有关文件要求,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规范、有序发展,现就全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积极向县(区)政府汇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安、安监、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联合开展好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市运管局要做好相关督促指导工作。
二、突出重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对新增的道路客运班线,要严格对照规则进行审核,不符合通行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增;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要参照规则标准对车辆安全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一律停运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认真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对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及评估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运输法规科。联系人:王丽君,联系电话:2484330。
附件: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
2015年3月9日
附件:
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四条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六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条本规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