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交通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将《马鞍山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要点内容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和安全。
2016年4月18日
马鞍山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安徽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指南》等规定,制定本要点。
(二) 本要点所称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以下简称畅通工程),分为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和乡村道路畅通工程。
(三)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起,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为畅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四) 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和市本级乡村道路畅通工程,由市交通质监局负责质量监督。市本级以外的乡村道路畅通工程,由县区(含园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未设置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的县区(含园区)交通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乡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市交通质监局的业务指导。
二、施工前期质量监督
(五) 开工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30日前),项目业主应按监督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未设公路质监机构的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分阶段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一览表、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工地实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
2.项目审批文件。包括下达项目计划文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的批复、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验收文件;
3.项目办机构成立和备案文件;
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设备及主要材料供应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
5.主要设计、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量自检人员以及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监理工作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
7.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汇总统计表;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保证措施。
(六)项目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监督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项目业主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业主整改到位后,应重新申请质量监督。
(七)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应按项目申请工程质量监督;乡村公路畅通工程可以项目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项目打捆申请质量监督。
(八) 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具有相应交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工地试验室,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对各工地试验室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报告》和相关资料,质监机构及时进行核查备案。在试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项目业主同意后,可以多个项目设置一个试验室,但试验资料需按“一路一档”分开存档。
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对所承担的畅通工程项目进行独立抽检。
(九) 正式施工前,项目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主要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细则、施工技术交底等方面落实情况。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及危险程度大的工艺、工序,可要求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施工准备工作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项目质监机构应书面责令其改正,直至符合要求。
(十) 开工后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应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责任登记,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十一) 项目质监机构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文件等为依据,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并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三、 施工期间质量监督
(十二) 畅通工程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群众参与”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施工自检、监理抽检、业主检查、质监核验”的四级质量控制程序。项目法人应加大宣传,鼓励有一定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项目质监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应充分吸纳社会监督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反馈意见及社会监督人签字。
项目质监机构应对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质量控制程序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 监督检查从质量管理行为、工程材料、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五个方面入手,采取巡视、抽检、专项督查等方式, 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动态掌握质量状况。
(十四) 督查合同履约情况。督促项目业主加强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和试验仪器等按合同规定到位,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要。
(十五) 抽查工程材料质量。各类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材料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并按规定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做到规范有序。督促参建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加强控制,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驻场监督检查。
(十六) 督查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的验收及日常管理情况。临时辅助设施和进场的施工设备,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使用许可证。施工过程中,设专人做好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的检查、观测、维护等工作。
(十七) 定期对试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督查。检查工程各项标准试验、工艺试验及验证试验;检查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方法、数据、频率、环境条件等要素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核查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理性;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符合情况。
(十八) 督查工序管理程序执行情况。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细则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工序质量管理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十九) 加强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薄弱环节和关键工序的质量督查。对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工艺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检查追溯施工记录、监理旁站记录、质量自检和报验资料,并进行现场抽查核验。
(二十) 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督查。畅通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十一) 适时抽检工程实体质量,强化过程质量控制。突出加强对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关键质量指标进行抽查,加大其抽检频率。对于外购的构件,要加强源头管理,保证构件质量。
(二十二)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质监机构发出书面督查意见,并对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三) 督查参建单位内业资料管理。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完整、客观、真实,设专人整理,归档及时,管理规范。
(二十四) 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考核。按照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有关规定,项目质监机构定期组织对项目参建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参建单位规范质量管理行为。
四、质量检测鉴定
(二十五) 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测评定。
(二十六) 开工前,建设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交工检测单位。检测单位编制交工质量检测大纲,经项目质监机构审核通过后,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组织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二十七) 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二十八)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建设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检测单位,对规定复测项目和试运营期间工程质量出现明显变异的工程实体项目进行检测,项目质监机构依据交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竣工前复测资料季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质量检测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十九) 原有路基和分部工程完工并经监理评定合格后,项目业主及时报备项目质监机构,项目质监机构组织进行抽查核验。
五、施工安全监管
(三十)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目标,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项目质监机构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一)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层层签订安全责任合同,逐级落实到班组和个人。项目业主负安全生产管理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管理责任;施工企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十二) 实行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对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参建单位要无条件清退。各参建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十三) 督查各参建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管理落实情况。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论证和审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三十四) 督促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执行情况。各参建单位要按照作业环境、作业部位及工作内容,针对性地进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到班组及所有作业人员,使每一个施工人员清楚了解作业的安全环境、安全状态、危险因素和自我防范措施。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三十五) 督查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施工单位对所有进场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强化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工作,做好书面教育记录。
(三十六) 督查参建单位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十七) 现场安全管理督查。
1.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班前会和专职安全员日志落实情况、“单元预警”和“两项达标、四个严禁及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施工用电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应制定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报监理审批同意后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要配备专职电工;
3.临边防护情况。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设置及维护情况,必要时要制定专项方案并报批;
4.其他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牌是否齐全;交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交叉作业管理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