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市长江经济带船舶港口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马鞍山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4日
马鞍山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马鞍山市船舶污染防治水平,保护港口通航水域环境,加快推进各相关县区(园区)船舶和港口污染整治工作,根据省交运厅、省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长江(安徽)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皖交港航〔2020〕33号)以及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徽省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的通知》(皖交港航〔2020〕59号)的相关要求,就本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马鞍山籍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任务。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运输船舶加装监控监测设备,逐步建立全市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和接收全链条实时监控信息平台。
二、范围要求
(一)改造范围。对未加装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或已安装但不能正常使用的马鞍山籍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实施改造。
(二)改造要求。改造100总吨至3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300总吨)运输船舶,需加装不小于0.5立方的船用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改造300总吨至400总吨(含3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需加装不小于0.75立方的船用生活污水贮存舱(柜)。装设的生活污水储存舱(柜)以及相关的泵辅、管路等须满足现行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技术要求,生活污水储存柜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本省内船厂或生产生活污水储存柜厂家、长三角地区生活污水储存柜生产厂家安徽经销商可实施我省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贮存柜的生产、安装、施工,并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三、资金补助
对按照要求完成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改造,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运输船舶,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
(一)补助标准。改造100总吨至3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300总吨)运输船舶补助标准为单船1.15万元;改造300总吨至400总吨(含3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补助标准为单船1.25万元。
(二)补助条件。1.船舶在马鞍山市海事机构登记,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2.总吨位在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3.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船舶生活污水改造并经本市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职责分工
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成立马鞍山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改造工作专班,专班设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县区(园区)、市财政、市港航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马鞍山长江海事处各确定一名专人,作为此项工作的专班联系人。
1.市交运局(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专项办公室)统筹调度全市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生活污水改造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牵头调度推进改造工作,向市委市政府、省交通厅等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2.各相关县区(园区)负责落实属地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收集设施改造工作,对接市港航管理中心摸清辖区100总吨至400总吨(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底数,制定安装改造计划清单;负责将相关政策、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每家航运企业和改造范围内的每条船舶的船主;组织辖区航运企业、船主向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改造、检验、认定,和申请补助资金发放,帮助船舶、企业对接有资质的船舶改造企业或成品设备供应商,协调和解决改造、安装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航运企业、船主抓紧在规定的时间前全面完成船舶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安装改造工作任务。
3.市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分区县(园区)编制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清单,从行业角度充分开展宣传,协助相关县区(园区)、指导相关企业推进改造任务落实;根据各县区进展组织认定补助对象,接收和统一县区(园区)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上报,组织补助资金发放。市港航管理中心(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宣传落实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中心船舶生活污水收集设施检验标准(指南),保障船舶按验收标准改造;组织对改造船舶开展验收,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上记录生活污水收集设施信息;对前期已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船舶要实船核实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上记录相关信息;按照“一船一档”原则,编制留存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档案。自本方案发布日起,不得对100总吨(含100总吨)以上未完成达标改造的船舶进行检验发证(含外省、市转入船舶)。
4.市财政局根据皖交港航〔2020〕59号文件要求,按照市交运局提供的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清单,及时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其中地方配套资金由市、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承担。
5.马鞍山长江海事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大对本市通航水域船舶污染查处力度,通过严格执法、严肃追责等手段,推进水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防污改造不达标的运输船舶进入我市通航水域。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等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市专项整治方案的职责分工,继续落实有关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等运行和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本市100总吨至400总吨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长江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各县区(园区)、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对接协同,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区(园区)、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工作调度,按时报送信息动态,采取有效工作举措,确保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园区)、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上门走访、发放资料、张贴公示、手机短信、微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航运企业和广大船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参与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全面实施改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县区(园区)、部门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依规操作,保障公开、公平、公正,推进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