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按照《长江(安徽)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皖交港航〔2020〕33号)和《马鞍山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修编)》(马政办〔2020〕11号) 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船舶和港口防污设备运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一体化链条和长效机制,重点推进码头防污设施有效运行,包括:
1、分类收集船舶垃圾,及时送达所在辖区垃圾中转站处理;
2、船舶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槽车等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企业自己处理后达标排放;
3、船舶油污水收集后送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4、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
5、实行“联单制”管控,落实船舶和港口污染物联合监管和闭环管理。
二、加强环保设施设备使用
各县区(园区)要督促辖区港航企业使用已配备的环保设施设备,有效开展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码头企业在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前,需按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备,规范填写接收、转移联单。
三、建立防污运行一体化
(一)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
1、收集。船舶所属单位负责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加强对船员的日常培训,确保船员依法依规收集、处置船舶污染物。
2、岸上接收、转运、处置。港口码头免费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各县区(园区)负责组织转运、处置,相关费用列入各县区财政预算。
3、水上接收、转运、处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站,免费接收、转运、处置水上收集的船舶污染物,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码头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
码头污染物包括码头生活垃圾、雨污水、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由码头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三)鼓励船舶使用岸电
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内河港口停靠时间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因不可控因素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对靠泊不足2小时的,可通过使用岸电优先装卸、优先靠泊等激励措施,鼓励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四、健全防污长效管理
(一)推行联单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长江(马鞍山)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马交〔2020〕12号)要求,印发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市交运局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联单。大力推行使用“船e行”电子联单,2020年8月底实现全市港口全覆盖。
(二)加强行业监管
环保、城管、海事、港航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市级整治方案确定的职责,加强运行监管,推进联单制落到实处。对无理由拒不送交船舶污染物、涉嫌偷排的船舶,督促港口企业暂停其装卸作业,并予以严肃查处;对拒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港口企业,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建立信息平台
长江海事建立联合监管信息平台,督促港航企业使用电子联单,确保移交的船舶污染物数据自动录入联合监管信息平台,实时监控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区(园区)每月20日之前将本辖区内港口企业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数量统计报送至马鞍山市长江经济带船舶港口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接收、转运及处置台账记录。
联系人:孙剑飞,电话:0555-2476539、18325520601
邮箱:675487959@qq.com
附件:全市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统计表
马鞍山市长江经济带船舶港口污染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7月24日
| 附件 | |||||||||||||||||||||||
| 全市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统计表 | |||||||||||||||||||||||
| 序号 | 码头企 业名称 | 环保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船舶生活垃圾 | 船舶生活污水 | 船舶含油污水 | 备注 | |||||||||||||||||
| 当月接收量(吨) | 年度累计接收量(吨) | 当月接收量(吨) | 年度累计接收量(吨) | 当月接收量(吨) | 年度累计接收量(吨) | ||||||||||||||||||
| 总量 | 转运处置量 | 总量 | 转运处置量 | 总量 | 通过管道转运量 | 通过槽车转运量 | 港区内自处理量 | 总量 | 通过管道转运量 | 通过槽车转运量 | 港区内自处理量 | 总量 | 通过管道转运量 | 通过槽车转运量 | 港区内自处理量 | 总量 | 通过管道转运量 | 通过槽车转运量 | 港区内自处理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