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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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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97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小淘米养发服务馆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案 |
马鞍山市雨山区小淘米养发服务馆 |
92340504MA8PDT9B1T |
武燕 |
经查,1.当事人美团店铺“小淘米养发馆(万达店)”销售的产品标题“【暑假大促】古方草本防掉养发SAP”服务,团购详情页服务功效有“防脱固发”的描述。当事人店玻璃门上宣传语有:“疏通经络、防脱固发、健脑安神、改善睡眠、去屑乌发等”。没有证据显示宣传了“治疗脱发”。当事人提供洗发、养发服务时,分别用到了“小淘米侧柏叶洗发露”,“小淘米润养护发米霜”,“小淘米防脱固发精华液”三款化妆品;其中小淘米防脱固发精华液是特殊化妆品,有防脱固发的作用。其他宣传语:“疏通经络、健脑安神、改善睡眠、去屑乌发等”没有相关依据,当事人也承认只是一些话术表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服务,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虚假广告描述。 2.当事人店玻璃门的图文宣传的广告费用为59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77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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