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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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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93号 |
马鞍山市牙百佳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
马鞍山市牙百佳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
91340500MA8NQ6TF8G |
黄志雄 |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416元。 另查明,2026年6月2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鞍山市牙百佳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进行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8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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