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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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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79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垂平电动车经营部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
马鞍山市雨山区垂平电动车经营部 |
92340504MAKMHH6008 |
唐素文 |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业务。当事人为了促进销量,改装了两辆电动自行车,在原厂车的基础上增加了后尾架及车辆周围的保险杠,售价3599元每辆,未售出。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7198元,无违法所得。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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