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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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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83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习进蔬菜批发部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马鞍山市雨山区习进蔬菜批发部 |
92340504MA2TNTMCXY |
王习进 |
1、2026年7月1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马鞍山市雨山区习进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辣妹子青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1;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本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24元 |
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鞍山市雨山区习进蔬菜批发部采购、销售 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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