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马鞍山市公安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地方立法行政执法事项公安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一、政策背景
我市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有效推动了养犬管理、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为防止和制止公安机关在上述两事项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裁量权,切实解决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执法“一刀切”等问题,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府法领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合法性为前提,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严格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范围内。
(二)合理性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兼顾实现行政执法目的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在发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的前提下,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
(三)科学性原则。贴近执法实践,充分考量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适用条件、裁量空间等进行细化、量化,做到符合执法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及省市两级文件要求,市局成立了起草小组,法制预审支队会同治安支队在充分调查研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马鞍山本地实际,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基准(讨论稿)》。邀请公职律师、基层执法民警代表于2023年11月14日通过座谈会的方式进行研讨,广泛征求各县分局及局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结合相关意见建议,在《基准(讨论稿)》基础上减少5条形成了《基准(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2日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在内网面向全市公安机关征求意见,经广泛征集,形成了《基准(送审稿)》。《基准(送审稿)》经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程彰德同志批准上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后经市局2023年度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整体结构
《马鞍山市地方立法行政执法事项公安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结构上主要分为“二部二章”。
“二部”,是指将整个《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制定原则、实施要求及条文用语。
“二章”,是指将“分则”细分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养犬管理。对《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罚的7种违法行为,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将处罚事项分解、细化。
(二)具体内容
1.违法行为。主要援引《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法条规定,引用内容具体到条、款、项,一款或一项为一个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主要援引《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与违法行为对应的义务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内容。
3.行政裁量权基准。在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基础上,结合立法目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手段、情节、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违法《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的7种行为,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
五、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马鞍山市公安局
解读部门:市公安局法制预审支队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5-242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