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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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12/22 6.2k 阅读 525 点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本局系统财务行为,建立正常的财务会计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及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科学理财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运转高效、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约有效的原则。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归口管理,统一预算指标,统一开支标准,统一资金调度,统一审批程序;
(三)积极保障、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筹集,合理分配资金,突出重点,保障有力;
(四)勤俭节约、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要以尽可能少的耗费取得尽可能多的工作成果,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全局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将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务单位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务机构和专(兼)职财会人员,要保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财经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非在编人员不得担任重要会计岗位工作。
第六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一)要求本单位的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
(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装备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检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拟订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全局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及《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执行。
第八条预算管理级次。市局为主管财务单位,花山、雨山、金家庄、楚江分局和交警支队及监所支队为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刑警支队、水上分局、开发区分局的财务活动由市局财务科核算,实行全额预算包干,暂视为二级财务单位管理。市局机关各部门和二级财务单位的下属部门为报账制单位。
第九条市局财务科为市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财务预算、决算、资金调拨、业务指导监督及局机关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各二级财务单位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全口径预算,将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单位综合预算;
(二)真实合法的原则。各单位编制预算要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收支测算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三)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编制要根据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各项资金。首先要保证人员经费支出需要,其次要保证办案及维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安排重点项账目支出。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的方法:
(一)各级财务单位每年应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局机关有关业务部门也应对本部门下年度的急需要上的项账目提出计划、概算,并要细化到具体项账目,由财务部门合理排序汇总后,报局领导审定后编入预算;
(二)市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统一编报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并对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分解。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三)预算调整。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人员变动,工资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局财务科于当年10月上旬测算核定报财政部门确认后,对各单位的预算进行追加、追减指标。10月份以后发生的调整因素,列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三章 收入和暂存款项账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上缴财政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属于应缴预算收入。各执收、执法单位要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的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国库,要依法收缴、收支脱钩,不得缓收、减收、免收应收的行政性收费。严禁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应缴预算收入。
第十四条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利息收入、有偿服务性收入以及接受的捐赠、赞助性收入等。其他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支出。对基层所、队组织的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其正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五条暂存款是指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款项。各单位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纳入暂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暂扣款项的管理: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仍按市局《关于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暂行办法》(马公发[1998]25号)文件规定办理,具体收取、退还、没收上缴工作由各单位法制部门负责承办监管,保证金账户、收支核算及账账目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账册、凭证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二)各基层单位的暂扣款、物应指定专人管理,建立明细备查台账,平时除留少量的暂扣款用于退还暂扣款周转金外,其余现金应交存到本级财务部门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类票据领用、审验、缴销制度。收费票据按不同资金项账目种类分别使用,所有收费、收款项账目必须使用经财政部门批准监制的票据。禁止使用不合规的票据,一经发现,其所收款项视同“小金库”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内容包括:公安机关行政费支出、公安业务费支出、公安特费支出、拘押收教场所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实行部门预算,指标控制,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统筹安排年度预算支出。经费分配一要坚持向基层倾斜,最大限度地保证基层单位合理的基本需要;二要体现与工作成果挂钩,不搞平均分配。
第二十条市局对二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按单位实有人数,参照财政预算安排范围足额给予保障。
第二十一条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标准包括日常公用支出、车辆修燃费支出、公安业务费支出(办案经费)等。其中定额标准一半按单位实有人数分配,作为基本的日常公用支出和修燃费支出;另一半作为办案经费考核分配,具体参照各单位人数、刑事、治安案件破查处数及罚没收入数,按各项考核系数分配。
第二十二条项账目经费由市局统筹安排,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结合当年可用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账目。
第二十三条申报项账目要求:
(一)属于本部门业务发展必须安排的项账目;
(二)符合市局项账目经费投入的重点和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账目账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账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讨论。
第二十四条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的项账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和挤占挪用。项账目经费使用必须提前一个月将实施计划和预算报市局财务科,以便向财政部门申报,落实资金及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强化项账目支出的评审论证,推行项账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对一些支出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影响较大的项账目,相关部门要对项账目安排、实施工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核,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的管理。专项经费是指根据特定支出项账目专项安排的经费。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结报”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基建支出的管理:
(一)全局基建支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核算。预算单位向财政基建管理业务部门单独编报报表。基本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由国库直接支付;
(三)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要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四)强化基建预算的约束力。基建预算是控制工程预算成本、预算造价、拨付工程价款和管理检查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工程造价的初审工作,既不得宽打窄用,也尽可能不漏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扩大规模或超出原设计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增加预算,原则上竣工决算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决算编出后,有关部门的应将各种送审的依据资料和决算送达本单位财务、内审部门进行初审。原则上工程决算都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最后审计。审计费用分别由委托方和工程承包方共同承担。其中基本审计费和审减额在送审额10%以内(含)的由委托方承担。审减额达10%以上部分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安业务费支出、公安特费支出按照财政部、公安部规定的开支范围办理支出。其中公安特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机密性和特殊性,应开设专用账户,单独编制预决算,单独建账核算。账册、凭证单独装订,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优化支出结构,从俭、节减支出,净化支出内容,堵塞支出漏洞。各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减少非办案性开支,着力压缩一般性开支。
(一)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强化对差旅费开支的事前控制,事后监督,从严控制非办案性差旅费开支,对省外参观考察、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二级核算单位人员由分局、支队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市局机关人员须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审签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二)各单位要从严控制迎来送往方面的支出,不管经费来源于何种渠道,都要严格执行市局转发市委办《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局有关规定。报销招待费必须按照“三员分离、三单合一、实名登记、规定标准、定点饭店、当日结算、当月结清、先审后批、单独列支、定期公布”的要求规范招待费的支出。各单位对下属部门的招待费管理,要实行总量指标控制,领导限额审批,指标用完立即停批的管理办法。切实把招待费开支压到最低限度。
(三)全局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超编车辆不核给修燃费。各车辆使用部门要加强车辆用油的管理。在使用IC加油卡后,应按月将加油清单集中送财务部门随发票入帐。各级财务部门都要建立汽车修理费、油料费登记台帐。并定期将车辆燃、修、百公里耗油数等公布。对百公里耗油明显超出耗油标准的,应扣减驾驶员季度行车公里补贴,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分局要统筹安排可用财力,切实使经费向基层倾斜。今后分局下属派出所的日常公用支出(含办案经费)总额必须保证达到市局规定标准以上。对达不到的,市局将调减该分局预算指标。各分局根据市局年初预算年初指标分解数,及时将下属单位的全年支出预算安排数,送市局财务部门,并每半年将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市局财务科。
第三十一条市局实行指标预留、统筹集中支付的项账目包括:公积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辆保险、民警体检、个人立功、集体嘉奖奖励经费、涉案物品评估费、部分教育培训费、警服费、基建经费及装备等项账目投资经费等。
第三十二条市局机关支出预算由人员经费、部门综合预算包干经费、公共支出经费以及项账目支出构成。机关各业务部门实行综合预算包干管理。财务科每年初将对各业务部门全年支出预算和公共支出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在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并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综合性发票报销必须附明细清单,购买实物的发票报销要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他重大开支项账目,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财务开支报销需先经财务部门审核,一般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也可采用行政主要领导审批与授权委托审批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资产管理或使用部门统一登记、管理。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不定期进行清点盘查,保证帐账目相符,帐实相符,年终应当进行全面清点盘查。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暂付款等。流动资产管理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定期结算,市区内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零星支出必须实行转帐,存取大额现金,应派车派人护送;
(二)经批准开设的公安特费专用银行账户,仅限办理与省公安厅领拨款及由财政拨款转入的公安特费的存款,以及其他补充公安特费的资金来源存款,不得改变专用银行账户用途,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转帐、提现业务;
(三)库存材料(含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有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登记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采购有计划,收料有验收,发料有凭证,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检查,财务部门按实际耗用列支;
(四)因公借款应在出差人办事结束后一个月内结帐,逾期不结帐的,不再办理下次借款及有关费用报销,并从次月扣其工资以抵借款;
(五)转帐未结算的暂付款,要坚持谁经办,谁向财务部门结算,除未竣工的预付工程款外,暂付款一般应在本年度内结清,对个别涉及金额不大而确属报销凭证无法取得或发票丢失的,应由当事人写明情况并经相关人员证明签字,经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冲帐。对挂帐多年不能清算的暂付款,视同借款处理。
非本局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借款或经办转帐业务。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计价;
2、接受上级机关奖励和捐赠无法查清其原价的固定资产,按市场现行价或评估价值计价;
3、房屋和建筑物的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的费用计价;
4、代管、借入或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建立辅助帐登记管理,不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帐;
5、固定资产不计折旧。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配:全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对本级所属机构固定资产的配备、购置、调拨等,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后勤装备部门负责局机关房屋及建筑物、车辆以及公用部位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帐、卡登记,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帐、卡登记,固定资产核算的凭证为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固定资产领用单、固定资产损废报告单。各部门的实物明细帐、卡应专人负责登记,列入移交。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人员由财务部门、后装部门和内审(纪检)人员组成。对在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调整,清查方法,采用帐卡核对法和实地盘点法相结合,做到帐实相符。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处置。内部使用单位或个人之间转移时,应及时对固定资产明细卡、账进行进行变更调整,财务部门到年终清查核对时再作调帐。
对本局内跨核算单位因机构撤并划转变动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变更,对原部门的固定资产应无偿移交给新接收部门,不得重复购置或造成固定资产闲置;
2、固定资产因使用期满,确实不能再使用或修复的,及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需报废、报损,由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对单台(件)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事先应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和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提出处置申请,由市局报市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3、各单位;                                        第六章 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凡市财政规定采购账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集中采购应引入市场机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二)各级财务部门为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对本单位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同时负责编制本单位采购预算,组织协调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办理报批和其他集中采购事务。集中采购活动同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市局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汇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清单,安排采购资金拨到政府采购专户,各有关单位务必于每季末的月中旬报送本单位下季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清单(附相关批件)。采购清单一经报出后,一般不得调整,对重大急办项账目,经政府批准追加了项账目支出预算,又必须政府采购的,由财政部门安排项账目经费,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可单独填报政府采购项账目登记表报财政部门。
(四)办公自动化设备、纸张、图书的采购,一律在市招标选定的招标协议供货单位中择优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账目录以外以及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行为,有必要实行集中采购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询价采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询价小组由一般财务、后装、内审、采购单位等派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单数组成。
(五)各单位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来规避集中采购,原??。
(六)全局??定的中标厂家内进行定点维修、定点印刷。
(七)有关部门应对采购合同的执行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及进行固定资产稽核。
货物采购原则上采购经办人与验收入应分离,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账目,合同验收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正式验收的项账目,不得与合同商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八条国库集中支付,就是改革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使库款“直达”,减少“中转”环节,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挤占,从而达到规范单位收支行为的账目的。
(一)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原则:一是有效监督的原则,增强了收支活动透明度,真正做到了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二是资金运转高效原则;三是单位资金权益不变原则。
(二)规范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程序,各二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均衡性原则,编报分月用款计划,通过市局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各单位要按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经常性支出用款的,在编报当月用款计划时,应加以说明。
项账目支出用款计划,由市局财务部门统一编办,有关部门需在当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有关文件或领导批示,逾期顺延至次月编报用款计划tyle="font-size: 13.5pt;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312">(三)严格控制授权支付资金范围,凡可以由财政直接支付的
(四)规范工程建设类支出核算。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对单位的工程建设类支出不再将资金拨到单位的账户,而先通过支付中心从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施工单位,为满足分帐核算需求,对有工程建设类支出的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再另开设一个工程建设类资金零余额账户,工程竣工后,该账户自行取消。
(五)加强对帐工作。各预算单位应定期与财政有关业务科室和国库支付中心进行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拨款对帐,发现差错,及时查对,确保核对一致。各级财务部门在处理完当月帐务后,应将“单位分账户”与由代理银行提供的对帐单并经签证后,随同月份会计报表上报市局。
年终,市局与下属预算单位之间与国库支付中心及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之间的有关帐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帐项。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继续和延伸,通过财务分析可以客观的总结财务管理的经验,揭示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第四十条各单位的财务分析是??息资料,对本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各项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三种财务分析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财务监督是保证财务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坚持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众监督,实现民主理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级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其职权,对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应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予以奖励。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财会人员,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被市级(含)以上财政部门授予财务管理先进集体称号或评为先进个人的,应参照市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通知(马公发〔2004〕15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给予物质奖励,但不得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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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