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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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10/18 1.2w 阅读 425 点赞

各县、分局,局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行条例》)精神,根据省厅工作部署,市局制定了《马鞍山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研发了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系统,并决定近期在市区开展旅馆业、公章刻制业部分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是贯彻落实《特行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特种行业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抓手,对降低发案率、查控违法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市局治安支队、市区各分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在10月底前顺利完成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记分等级制管理试点工作,为全市推广打下基础。

二、认真做好试点运行工作

(一)广泛宣传发动。10月30日之前,要以分局、派出所为单位,召开辖区旅馆业、公章刻制业业主和从业人员会议,认真组织学习《特行条例》、《马鞍山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开展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工作的目的、要求和重要性,积极争取广大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理解、支持、配合。与此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的社会宣传工作。

(二)开展系统应用培训。为推动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的顺利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市局治安支队自主研发了特行记分等级制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特行单位记分、分级、管控等工作的自动计算、统计、查询、警示功能。各级治安部门要于10月底之前,完成对各派出所分管领导、行管民警的记分等级制系统应用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系统的记分录入、申报、审核等具体操作流程。

(三)加强业务指导。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是加强特种行业管理的创新举措,各级治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统一执法尺度,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局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统一执法检查的尺度和标准、确保公平公正。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由治安管理部门、派出所执行,从现在起,各级治安部门、派出所在对辖区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马鞍山市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予以记分,记分情况由记分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并由其负责人签字,要减少执法随意性,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的现象。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检查,要填写《特种行业治安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纳入记分等级制管理的特种行业检查情况和记分情形,统一由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行管民警录入市局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系统。根据特行单位的记分和等级情况,按照《马鞍山市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落实相对应的分级检查、管控措施。

四、进一步抓好《特行条例》的贯彻实施

《特行条例》已实施9个月,在预防、打击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特种行业经营秩序、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县、分局要按照市局年初《关于贯彻执行,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加强我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意见》(马公秘【2015】51号)要求,扎实开展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和特种行业的调查摸排、备案登记等各项管理工作任务,要结合记分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认真梳理、分析、研究、总结《特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定完善《马鞍山市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逐步建立特种行业管理的各项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分局贯彻落实《特行条例》和记分等级制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请于10月31日前报治安支队特行科。

附件1:马鞍山市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

2:特种行业记分管理告知单

2015年10月15日

马鞍山市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记分等级制度,统一执法尺度,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行业试行记分等级制管理的对象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

第三条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根据特种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一次记分分值分为12分、6分、4分、3分、2分和1分六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12分:

(一)治安责任人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致使经营场所成为犯罪窝点,或者3名以上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实施犯罪;

(二)从业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职责,构成犯罪的;

(三)不按规定查验登记相关信息或发现后不报告造成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危险,足以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违反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特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旅馆业、公章刻制业擅自转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6分:

(一)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特种行业经营者雇用曾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且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的;

(三)从业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四)不按规定如实登记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4分:

(一)经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如实登记人员、物品信息和主动报告的除外);

(二)经营场所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三)省公安厅检查暗访不合格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的身份证件和相关信息材料的(含错登、漏登);

(二)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的;

(三)公章刻制业经营者不按规定承制公章的;

(四)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自行留样、仿制公章的;

(五)旅馆业经营者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及违禁品带入旅馆,不按规定制止并报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2分:

(一)经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违反治安管理人员,或者赃物、来源不明物品的(如实登记或主动报告的除外);

(二)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财物保管、治安防范设施以及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经通知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不按规定留存以及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违规透露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公安机关、行业协会治安培训的;

(五)擅自改变公安机关许可核查确认的各项治安安全条件,致使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局检查暗访不合格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或者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的;

(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四)在旅馆业信息系统中,旅客退房未做离店处理的。

第十一条经营者因有第五条至第十条情形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经营者一次符合两个以上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记分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派出所执行,并报上级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其他警种、部门发现查处的,书面抄告治安支队统一执行。

第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折抵相应记分分值:

(一)及时登记传输相关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一人折抵3分;

(二)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的,一次折抵2分;

(三)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案件,或者查获查缉物品、赃物的,一次折抵1分;

(四)管理规范、秩序较好,被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明查暗访合格的,一次折抵4分、2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报市局治安支队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记分、折抵分情况应及时记入特种行业记分制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同时书面告知经营者。

经营者可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辖区派出所查询记分、折抵分情况。

第十四条  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记分的,经营单位分值在12分以上的,为治安最佳单位(A级),原则上以内部管理为主,公安机关每季度检查一次,但遇有查处案件或群众举报等特殊情况需要检查的除外,并可推荐为市年度治安先进单位,由旅馆业、印章业等行业协会予以表彰奖励。

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记分之和减去折抵分)在6分以下的,经营单位分值在6—11分的,为治安良好单位(B级),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

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6—9分,经营单位分值在3—6分的,为治安一般单位(C级),属于重点检查场所,应当书面警示经营者,并对治安责任人进行治安培训,每月治安检查不少于2次。

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经营单位分值在2分以下的,为治安不合格单位(D级),属于重点管控场所,责令整改,对治安责任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公章刻制业暂停系统审批一个月,各级治安部门可根据治安管理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

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其日常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治安等级依据记分情况动态升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市辖区内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单位。

特种行业记分管理告知单

编号:XXXXXXXX

被检查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我单位民警、于年月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发现存在下述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马鞍山市特种行业记分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予以扣分,扣分情况同时抄告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截止年月日,你单位现已累计记分分,特此告知。

被检查单位治安责任人签名:

检查单位(签章):

年月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