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158/202010-00058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安/通知 |
| 发文机关: | 马鞍山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成文日期: | 2015-05-06 | 发布日期: | 2015-05-08 |
| 发文字号: | 马公秘〔2015〕5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马鞍山市公安局 马鞍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治安支队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422140 |
马鞍山市公安局 马鞍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公秘〔2015〕54号
各县(区)公安分局、民政局:
现将《马鞍山市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15年5月6日
马鞍山市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门楼牌编制管理,实现道路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马鞍山市地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含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四条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持稳定、方便群众、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两侧的门楼牌号,一般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东西、南北向道路,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原则按顺序连续编号。非正东西向或正南北向的道路,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
市内建成区向外延伸的道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市区向市外编制门楼牌号。
(二) 道路两侧门楼牌号码的编制应尽量保持对应,原则上4米左右编制一个门楼牌号码。道路两侧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应按4米左右的原则预留编号。
(三) 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以住宅小区主入口门牌号为小区的门牌号,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楼牌号。
(四) 住宅小区内楼牌号编制应以住宅小区主进口左端为起点,按“S”型顺序自左向右连续编制。一栋楼编一个楼号,楼内各套房间分层编号,户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依此类推。
(五) 沿道路的楼房,其底层做商场、店铺、办公用房,楼上做居民住宅的,底层一律以路名编制门牌号;楼上住户从前门分门进出的,可单独编号;从后门进出的,可编院内楼牌号。
(六) 乡镇行政村辖区内的建筑物,以某某乡(镇)某某村(行政村)某某组(自然村)名称编制门楼牌号。编制方法是以行政村村民组进口处为首号,按“S”形顺序编制;行政村村民组地形复杂的,可本着便于衔接的原则进行编制。
(七) 原已经编制好且不影响后续编制管理的门楼牌号,为方便群众,尊重历史,可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不受上述原则的限制进行增删改,但不得出现重名重号现象。
第六条门楼牌号申领流程。
(一)新建企事业单位、商业楼的门(楼)牌的编制,由房屋开发单位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提出申请,由治安支队出具《门(楼)牌编制证明》。
(二)新建住宅小区、居民楼,由开发单位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和市地名主管部门对该小区的命名文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填写《门(楼)牌编制及安装验收表》(一式两份),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编制门(楼)牌号复核、备案后出具《门(楼)牌编制证明》。门(楼)牌号安装完成,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标准(GB 17733—2008《地名 标志》)相关要求验收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三)对住宅小区、居民楼的扩建、改造,由开发单位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其中扩建还需市地名主管部门签署命名意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填写《门(楼)牌编制及安装验收表》(一式两份),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编制门(楼)牌号复核、备案后出具《门(楼)牌编制证明》。门(楼)牌号安装完成,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标准(GB 17733—2008《地名 标志》)相关要求验收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四)已建成已编号的建筑物,因道路规划更改、路名更改或其他情况确需变更编号的,由建筑物所有人携带该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证明(产权证、购房发票等),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提出申请,由治安支队出具《门(楼)牌编制证明》。城中村、商住楼、自建房等情况复杂的,应填写《门(楼)牌编制及安装验收表》(一式两份),所在地派出所签署编号意见后,由治安支队出具《门(楼)牌编制证明》。
(五)已建成未编号的建筑物,由建筑物所有人携带该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证明(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提出申请,由治安支队出具《门(楼)牌编制证明》。
第七条门楼牌号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沿街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面对正门的右上方距地面2.1米处。
(二)楼牌应当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并应安装在2—3层之间,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之间。
(三)一条路、街的门牌或者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第八条门楼牌的设置与维护。新建住宅小区、居民楼的门楼牌设置由开发企业负责,其他已建成建筑物的门楼牌设置与维护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门楼牌维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修缮、更新门楼牌号,保持门楼牌号完好。
第九条门楼牌的规格及确立原则,根据国家标准(GB 17733—2008《地名 标志》)执行。
第十条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
新建居民小区,需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门楼牌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三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