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分局,局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建设工程评审和验收工作,结合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安保工作实际。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马鞍山市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专家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0日
马鞍山市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工程专家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安全防范工程专家作用,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防技术评审、验收和安全评估的权威性、准确性,促进许可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马政〔2013〕5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建立全市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市级专家库。市级专家由市公安局聘用和管理,向省公安厅报备,参与本市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防设施建设的评审和验收工作。同时,为充分发挥专长,市级专家按照专业分工不同,分为治安反恐管理类、金融(主管)机构保卫干部类、安全防范技术类三类。
专家采用聘任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如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不能履行评审验收职责时,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公安局,便于进行退库处理。
市公安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家入库程序及时对专家库进行扩充和更新。
第三条 专家聘用条件
(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熟悉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3、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二)专业类专家应具备的业务能力条件:
1、治安反恐管理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为参加或组织过远程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安全防范工程论证和验收工作,参加或组织过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论证和验收工作,参与本地区金融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工作,熟悉金融安全行业技术标准或从事安全技术工作防范和网络安全工作的专业民警。
2、金融(主管)机构保卫干部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为具有3年以上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经历,参加过本地区或本系统组织的金融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工作,熟悉金库、营业场所实体建筑防护、安全技术防范相关标准。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或组织过本单位营业场所、金库安防工程的总体设计、指导,在金库和营业场所实体建筑防护、系统技术防范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系统金融安全保卫工作领域的专家。
3、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网络安全等技术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为在网络安全、系统平台建设、防雷等技术方面有突出的业务专长,参加过本地区性的金融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安防工程的设计或验收,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第四条专家的聘用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选聘工作,遵循逐级推荐,市公安局会同相关单位集中审定原则,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银监分局、邮政马鞍山分公司、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科研单位、市(县)公安机关、相关单位的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银监分局审核后确定。市公安局、银监分局对拟入库的人选,公示一周后,由市公安局批准并颁发聘书。专家聘用后由市公安局统一发文通知相关单位。
因工作变动或身体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应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专家,专家聘书应交回原发放聘书的公安机关。
第五条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本市金融安全防范工程方案的评审、工程验收和银行业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工作。专家对审批验收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专业性负责。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行使专家权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二)承担金融安全防范建设的业务培训任务;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参与培训素材编纂和政策法规解读工作。
(三)对全市金融安防设施的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为全市金融安防建设提供义务咨询服务。
第六条专家的工作保障
(一)负责审批和验收的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申请单位的工程性质和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5-7人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论证或验收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并将专家名单通知申请论证、验收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邀请上述专家进行论证、验收。专家所在单位要为专家开展论证、验收工作创造必要工作条件。
(二)公安机关、银监分局应及时将相关的金融安全防范技术标准、规定及学术交流信息传达给专家并适时开展业务培训,
(三)参加建设方案评审验收(相关资料审核和工程现场勘查)专家的劳动报酬,按每人次不低于200元人民币由申请论证、验收的金融机构依据国家《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GA/T70-2004)等相关规定纳入预算并支付。市外专家所需交通、住宿等工作条件由申请单位负责保障。本市公安机关评审专家自愿放弃相关劳动报酬领取。
第七条专家的工作要求
(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单位,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公正的行为。
(三)不得接受申请单位宴请、送礼等,不得违规收受和谋取任何利益。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的评审验收主动提出回避。
(四)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开展工作,专家参加金融安防工程的审批、验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意见,个人所发表的意见需经集体讨论后,方可形成正式的专家组意见。未经相关单位委派,个人参加的相关技术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所发表的意见,只代表个人。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