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158/202010-00057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安/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成文日期: | 2016-10-31 | 发布日期: | 2016-11-01 |
| 发文字号: | 马公秘〔2016〕15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工作流程和式样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治安支队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422140 |
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工作流程和式样的通知
马公秘〔2016〕155号
各县、分局,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两个文件精神的通知》(皖公治安〔2016〕5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出具相关证明的工作流程和式样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具相关证明工作流程
公民申请公安派出所出具本人相关证明,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民申请公安派出所出具近亲属相关证明,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律师、公证员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出具他人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民申请出具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办案单位出具;公民申请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由刑侦部门出具。
对申请出具的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皖公通[2016]69号)精神的证明事项,公安派出所(或刑侦等部门)应当场受理,能够当场出具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尽快开展调查核实,据实出具。无法查清事实或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的,应向群众说明情况。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出具证明样式
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在出具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皖公通[2016]69号)通知要求的以下8项证明时,即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应使用统一式样(见附件“证明式样”),并以县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统一编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治安支队。
附件:1、《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两个文件精神的通知》
2、证明式样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31日
文本下载:附件1: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两个文件精神的通知.doc [19.0 KB]